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6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50,749,885.56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
2019年10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23日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9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八)》(临2020-09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无效。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的应收账款5,000万元、利息243,055.56元,以及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的利息(1.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关于此处利息标准和计息截止日与原告的诉请均不符,建议进一步核定标准和利息截止日),并承担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0,800元;
(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十日内对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未能清偿的部分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清偿责任,并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以截止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期限届满日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对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2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271元,由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20,256元,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负担301,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71元,由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20,256元,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负担45,015元,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负担1,000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6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75,972,559.73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已经在报表中列示,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12月2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初1894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邓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105号
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被告: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98号1203室
被告: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解除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2、依法判令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的本金72,996,680.98元,利息2,975,878.75元;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计算。
3、依法判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起诉书,情况如下:
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36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借款利率为4.56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同日,原告与长春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上述各被告签订《借款变更协议》,各方对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借款到期日由2019年10月28日变更至2021年10月28日。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次还本,2020年6月21日还本不低于300万元,2020年10月28日到期还本付息。如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依约向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
二、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天洲、被申请人黄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已经在报表中列示,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