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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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0-070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6,672,521.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8,080,343.63元,扣除本次的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8,576,440.23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9,503,903.4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7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0793号《验资报告》(详见临2020-068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中行专户”),账号为457280770593。截至2020年12月4日,中行专户余额为968,721,864.59元,中行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所披露的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专户”),账号为336101201090122871。截至2020年12月4日,天津银行专户余额为276,777,675.60元,该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公司已于2020年6月17日披露的“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所披露的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公司和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双方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聂绪雯、蒋华琳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国泰君安指定的工作人员向银行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国泰君安的签章处一致的国泰君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银行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国泰君安联系人处,下同)。银行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国泰君安应事先书面告知银行方该等金额)的20%的,公司和银行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国泰君安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国泰君安签章处一致的国泰君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国泰君安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自行或者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银行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公司、国泰君安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银行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国泰君安前述情况。

9、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国泰君安。银行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公司、银行方、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