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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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工商资料;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合约、协议文件、重整计划;
5、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15、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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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人: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周 充
2020年12月25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力帆
股票代码: 601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606室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606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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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的尾数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76NQ2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9日
经营期限:2020年10月29日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60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606室
邮政编码:4000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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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河汇100.00%的股权,是江河汇的控股股东,李书福先生为江河汇的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注册资本:19,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4YRX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7日至9999年09月0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760号1号楼606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受托企业资产管理。
2、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书福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26031963********,全国人大代表,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公司创办人。1984年至1986年,创办浙江台州石曲冰箱配件厂,从事电冰箱配件制造;1986年至1988年,创办浙江台州北极花电冰箱厂,主营电冰箱生产和销售;1990年至1994年,创办浙江台州黄岩吉利装潢材料厂;1994年,创办浙江华田摩托车厂,开始创办吉利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吉利进入汽车行业,开始生产汽车;2003年成立吉利控股,拥有中国汽车制造业领域逾20年投资和管理经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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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李星星先生系李书福先生之子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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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江河汇的控股股东为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利迈捷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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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江河汇的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书福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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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河汇成立于2020年10月,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江河汇为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财务数据
江河汇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仅对上市公司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相关财务数据。
江河汇控股股东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情况(单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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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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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力帆股份外,江河汇及其控股股东迈捷投资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力帆股份外,江河汇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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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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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交易的目的
力帆股份是重庆市龙头企业,多年来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因汽车、摩托车行业处于深度转型期,同时受短贷长投、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股份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和经营困境。2020年6月29日,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2020年8月21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于力帆股份的重整申请。
江河汇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力帆股份重整,旨在向力帆股份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帮助上市公司转型升级,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江河汇愿意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力帆股份进行重整,以妥善保护全体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之利益。
根据本次重整计划安排,重整完成后,江河汇持有的力帆股份股权从0%增加至20%。
二、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破产重整程序
2020年6月29日,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2020年8月21日,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2020)渝05破申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力帆股份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渝05破193号《决定书》,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力帆股份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
2020年10月13日,力帆股份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网络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上,管理人就执行职务工作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报告,就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并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
2020年11月25日,力帆股份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力帆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网络会议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1月30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的重整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
2020年9月11日,迈捷投资召开股东会对本次重整作出决议,同意迈捷投资与两江基金组成联合投资人,联合参与力帆股份重整投资。
2020年11月6日,管理人与吉利科技集团、迈捷投资、两江基金签署《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明确重整投资人身份并确定由满江红基金和迈捷投资绝对控股公司作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实施主体。
2020年11月8日,江河汇召开股东会对本次重整作出决议,同意江河汇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力帆股份重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处置或委托他人管理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今后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交易前,江河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江河汇将持有力帆股份900,000,000股股票(最终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占转增后力帆股份总股本的2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0年11月30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0)渝05破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力帆股份以现有A股总股本13.14亿股为基数(其中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限售股0.28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86亿股),按每10股转增24.9969515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4亿股。在转增完成后,力帆股份的总股本由13.14亿股增至45.28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0.28亿股限售股在满足条件后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力帆股份总股本为45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并支付相关费用,其中9亿股股票用于引入产业投资人。
2020年11月6日,迈捷投资与重整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确定迈捷投资绝对控股公司为产业投资人,其将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方式参与本次重整。2020年11月8日,江河汇召开股东会对本次重整作出决议,同意江河汇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力帆股份重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河汇将持有力帆股份9亿股股票,占转增后力帆股份总股本的2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一: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本次投资的基本原则
力帆股份债务负担沉重,将通过司法重整方式化解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投资方愿意作为力帆股份重整投资人,以减轻力帆股份债务负担、恢复力帆股份盈利能力为出发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框架下,支持力帆股份重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与力帆股份各债权人沟通、提供资金或产业支持、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票等。
……
重整计划经甲方制定并由乙方、丙方针对重整计划中涉及重整投资方的内容书面确认后提交至法院及债权人会议,重整投资方同意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涉及重整投资方的内容予以履行。
2、本次投资的实施方式
2.1力帆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
根据甲方制定并经乙方、丙方书面确认的重整计划,力帆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如下:
1)权益调整方案
力帆股份现有总股本1,313,757,579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85,826,279股,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限售股27,931,300股。根据甲方制定重整计划,甲方将以力帆股份1,285,826,279股流通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4.9969515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4,173,721股。转增完成后,力帆股份的总股本由1,313,757,579股增至4,527,931,3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27,931,300股限售股在满足条件后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力帆股份总股本为4,500,000,000股。
2)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的3,214,173,721股股票将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A.由乙方二、丙方设立的满江红基金受让力帆股份1,349,550,000股的转增股票;
B.由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受让力帆股份900,000,000股的转增股票;
C.转增股票中的964,623,721股股票用于清偿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的债务。
……
2.3关于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受让900,000,000股股票的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将按如下条件受让力帆股份900,000,000股转增股票:
A.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将向力帆股份提供优质产业资源。
B.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将通过综合方式推动力帆股份履行原售各类汽车车型涉及的售后维保责任。
C.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加快推进上市公司汽车与摩通产业转型升级。
D. 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应与力帆股份签署关于换电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的授权协议。
E. 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应与力帆股份签署其有关基地代加工业务的转移协议或其他代加工业务协议,以支持保障前款换电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产能。
F. 乙方绝对控股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
G. 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应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
6、协议生效与终止
6.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6.3 各方同意,若甲方向力帆股份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及法院提交的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虽经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获法院裁定批准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未就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做出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江河汇受让力帆股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900,000,000股股票(最终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河汇不涉及资金支付情况,具体参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之“2、本次投资的实施方式”。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完成后,江河汇作为本次重整投资人,将结合力帆股份的资源条件,全面升级上市公司制造体系,实现力帆股份的资产结构优化与业务转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江河汇将按照《重整计划》实施上述经营方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力帆股份将抓住本次重整契机,集中处置力帆股份部分低效与无效资产以实现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的目的,为公司业务转型奠定坚实的良好基础。未来12个月内,重整投资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以上资产调整方案,并在主营业务升级、现金流支持和运营管理革新等方面全方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江河汇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对力帆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江河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提名适格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力帆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力帆股份治理结构。如果根据力帆股份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河汇将按照力帆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督力帆股份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权益。后续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江河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明确计划。后续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江河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不存在对力帆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后续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江河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力帆股份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力帆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江河汇在作为力帆股份产业投资人期间,为保证与力帆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
1、力帆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力帆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力帆股份人员的独立性。
2、力帆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之间保持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资产独立
1、力帆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力帆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力帆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力帆股份的资金、资产。
(三)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财务独立
1、力帆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力帆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3、力帆股份开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力帆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力帆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力帆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力帆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机构独立
1、力帆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力帆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力帆股份之间的业务独立
1、力帆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力帆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仅为20%,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产业资本参与方,旨在向力帆股份提供优质产业资源,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河汇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并减少江河汇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江河汇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利用自身对力帆股份的表决权,谋求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谋求与力帆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公司将杜绝非法占用力帆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不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力帆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力帆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力帆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力帆股份利益的行为。”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力帆股份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过重大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若未来拟更换上市公司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河汇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江河汇没有对力帆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江河汇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仅对上市公司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相关财务数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河汇控股股东迈捷投资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单体)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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