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20-346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下午2: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一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东4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8,550,1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337,6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9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6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14,887,8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01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987,7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59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147,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5.0243%;反对740,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9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4.7042%;反对740,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5.2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147,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5.0243%;反对740,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9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4.7042%;反对740,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5.2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147,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5.0243%;反对639,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2972%;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4.7042%;反对639,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5738%;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7221%。
4、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15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5.0828%;反对63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2388%;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5,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4.7664%;反对63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4.5116%;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722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