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新规给承保范围划“红线”
⊙记者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一方面划定承保边界,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不当竞争行为,明确责任保险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的趋势,《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险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针对当前市场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近年来,责任保险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令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多为侵权责任,且“第三人”并非特定。责任保险产品的通用性比较强,定价相对标准化。
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各类履约保证保险的监管、提出完善经营资质等要求,部分保险公司将履约保证保险等信保业务,以特约等方式转移到责任保险名下承保,既违反了保险基本原理,混乱保险责任,又造成了监管套利。王向楠表示,这两类险种有本质区别。以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其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合同应负担的债务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且这里的“第三人”是特定的,特指债权人。履约保证保险产品通用性较弱,定价时要考虑具体场景下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等因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特别是《办法》规定责任保险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了保险公司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针对责任保险的服务性质及形式存在标准空白的问题,《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避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