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0-06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曹其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0-07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概要: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公司与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签订了《高新区明珠路385号搬迁及停产补偿协议》,对公司因明珠路厂区整体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总价共计39,516,000.00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经2020年12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土地收储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区总体规划及2020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要求,拟对公司座落于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用地进行收储,并对收储事项依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签订了《高新区明珠路385号搬迁及停产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对公司因整体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
本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搬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
乙方: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 搬迁补偿范围
乙方已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完成整体搬迁,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甲方对乙方因整体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
(二) 搬迁补偿费用
根据甲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甲方补偿乙方综合累计停产损失、一次性搬迁补助款合计39,51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壹万陆仟元整)。
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搬迁补偿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搬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将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原厂区整体搬迁至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169号,该搬迁事项已于2020年8月25日完成,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总部及厂区搬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本次搬迁补偿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2、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高新区明珠路385号搬迁及停产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