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物联”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秦川物联2020年7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波、李杨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波、李杨、厉胜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三会治理、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的资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6、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的公开披露文件、投资者调研记录,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明细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生产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秦川物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秦川物联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2020年7月上市以来,秦川物联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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