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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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6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0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集团、洪佛松、谢小英、李亚、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1338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4)。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492729.09元及复利(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到期未付利息492729.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计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秋林集团、洪佛松、谢小英、李亚、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秋林集团、洪佛松、谢小英、李亚、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秋林集团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63.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李亚、洪佛松、谢小英、秋林集团、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0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6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总金额: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终审判决,公司对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为3,500万元,已按规定定期计提财务费用,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金融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上诉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104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秋林集团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38166号】的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2)、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2)。

二、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终审判决,公司对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为3,500万元,已按规定定期计提财务费用,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