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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罚力度

2020-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红 ○编辑 孙放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记者 王红 ○编辑 孙放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与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4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证监会26日在官方网站发文祝贺“刑法修正案”通过,指出“刑法修正案”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强化对“关键少数”刑事追责

“刑法修正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本次刑法修改,证监会发文指出,这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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