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投票时间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17:00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71,176,300.51份,占权益登记日(2020年11月25日)基金总份额122,511,474.62份的58.1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1,176,300.5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达到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0年12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制作了《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文件于2020年12月29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公 证 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17761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丰的监督下,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秦楠、李晓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1,176,300.51份,占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22,511,474.62份的58.1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1,176,300.5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