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0-06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展示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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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989,113,72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7,300,06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971,813,660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
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徐文正先生、薛群基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监事王刚先生、朱峰女士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项超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王晓君女士、财务总监张家骅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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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晓燕、潘银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