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0-00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0年1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胡克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基于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为13,500.00万元人民币,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增资完成后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议召集公司全体股东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2)。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0-01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8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1.21%。其中首次授予6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13.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8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700.00万股的1.21%。其中首次授予6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13.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384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68%。包括: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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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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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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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9.5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5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1.24元的50%,即每股15.63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6.40元的50%,即每股18.20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9.00元的50%,即每股19.51元;
截止目前,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19.51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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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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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考核目标,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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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0-01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意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全部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为13,500.00万元人民币;同意莱伯泰科天津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增资完成后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莱伯泰科天津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内容不变,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鉴于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根据莱伯泰科天津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12,500.00万元计入莱伯泰科天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莱伯泰科天津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13,500.00万元人民币,莱伯泰科天津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莱伯泰科天津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增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缴付出资。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莱伯泰科天津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莱伯泰科天津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计划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率。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相关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且新增的实施主体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莱伯泰科天津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基于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为13,500.00万元人民币,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的持股比例仍为100%,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莱伯泰科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招商证券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0-01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月13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13日
至2021年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下转14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