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20-04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郭汉光的提议和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由公司董事长郭汉光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龙锰业)结合自身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融资渠道和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下称玉屏农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6000万元,并以大龙锰业权证编号为“贵大开国用(2007)第95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期限1年。
大龙锰业本次抵押贷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340,860,683.06元的4.47%,属于董事会权限,不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2月28日,大龙锰业与玉屏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公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20-04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抵押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龙锰业)
● 抵押物:“贵大开国用(2007)第95号”的土地使用权
● 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下称玉屏农行)
● 本次抵押金额及累计抵押金额:本次抵押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不包含本次抵押金额,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抵押金额为0万元
● 2020年12月28日,大龙锰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一、抵押情况概述
大龙锰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锰盐化学品及钡盐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解二氧化锰、高纯硫酸锰、碳酸钡、硫酸钡、电池级碳酸锂,锰盐产品主要用于一次电池和锂电池正极材料。
大龙锰业结合自身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融资渠道和方式,向玉屏农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6000万元,并以大龙锰业权证编号为“贵大开国用(2007)第95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期限1年,最终贷款金额以大龙锰业与玉屏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大龙锰业以其经营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同意大龙锰业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玉屏农行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
大龙锰业本次抵押金额总额为6,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52,424,316.69元,净资产为1,340,860,683.06 元。
大龙锰业本次抵押贷款属公司董事会权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权}。
由此,大龙锰业本次抵押贷款不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抵押人基本情况
(一)抵押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5月15日
注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高月飞
经营范围: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锰盐、碳酸锂、锂盐、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硫酸、碳酸钡、硫酸钡、钡盐、新型环保建筑墙体材料等生产、销售;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及进出口业务。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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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锰业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龙锰业不存在影响其经营和偿债能力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抵押人与公司的关系
大龙锰业共有2名股东,公司直接持有大龙锰业94.64%的股权,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大龙锰业5.36%的股权,公司共持有大龙锰业100%股权,大龙锰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抵押权人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与抵押人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000万元。
2、抵押期限:
1年。
3、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物
“贵大开国用(2007)第95号”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6、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7、抵押权的转让
(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8、违约责任
(1)《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1%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①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②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③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④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⑤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⑥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9、争议的解决
《最高额抵押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合同的生效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抵押贷款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抵押贷款事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大龙锰业本次抵押贷款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抵押对公司的影响
大龙锰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借款,由公司履行了相应审议和披露程序,有利于其自身改善现金流状况,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和大龙锰业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报备文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