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75版)

2020-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5版)

2017年上市后,公司结合环保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开始逐步实施“业务南移”战略,相继在安徽、上海、江苏等省市完成业务布局。长江环保集团在沿江省市拥有领先市场、渠道资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通过引入长江环保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将借助与长江环保集团的战略协同效应,完成区域布局战略,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快速健康增长。

(二)优化资本结构,缓解营运资金压力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流动资金需求相应增加。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制约了公司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减少公司后续的外部债务融资诉求,降低偿债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壮大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支持公司稳定、快速发展。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085.27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中持环保、实际控制人许国栋与长江环保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持环保、许国栋拟分别向长江环保集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9,867,300股和249,950股。上述存量股份转让完成后,长江环保集团持有10,117,250股上市公司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2020年12月29日,长江环保集团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认购52,609,7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且存量股份过户完成后,长江环保集团持有公司62,726,95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普通股总股本的24.6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长江环保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因此,长江环保集团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四、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决议公告之日,长江环保集团控股股东为三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江环保集团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长江环保集团是三峡集团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负责与生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相关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产品和服务等,依法经营相应的国有资产。实现“长江水质根本好转”,是长江环保集团全力以赴、孜孜以求的最终工作目标。在此过程中,长江环保集团以十一个沿江省市为对象,针对性地提出和实施系统综合解决方案,实现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长江环保集团2019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长江环保集团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长江环保集团具有重要性战略资源

(1)市场资源及渠道资源

①三峡集团系“长江大保护”工作的牵头方及参与方,目前已经全面铺开工作,并已形成其独特的“三峡模式”,推动地方水务平台市场化改革

长江环保集团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应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指示精神而成立,是三峡集团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实施平台。三峡集团系“长江大保护”工作的牵头方及参与方,目前已经全面铺开工作,并已形成其独特的“三峡模式”,推动地方水务平台市场化改革三峡集团是“长江大保护”工作的牵头方,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先行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优选长江中游的江西九江、湖南岳阳、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推进先行先试工作,聚焦城镇污水处理策划打包项目,通过PPP等项目模式,依法合规稳步推进项目落地建设。二是拓展合作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由4个试点城市拓展至重庆、武汉、鄂州、浏阳、南昌、马鞍山、南京、上海崇明和秭归、华容、彭泽、无为等长江上中下游12个合作市县,多渠道推动项目落地落实。三是全面铺开阶段(2019年6月至今),进一步向长江经济带沿线全江转段、全面铺开,积极推广应用新模式新机制。

三峡集团已渡过了前期摸索及试点阶段,现已形成了成熟、完善的“长江大保护”战略规划,并已全面铺开工作。截至2020年9月30日,三峡集团在“长江大保护”工作中累计落地投资达到1,053亿元。

②三峡集团已摸索形成其独特的“三峡模式”,与地方政府协商完善收费机制

长江经济带区域水质污染严重系因城镇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落后,主要因为社会资本仅从事运营具有回报机制的污水处理厂,而管网建设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从而导致厂网分离。三峡集团通过与地方政府不断协商,已摸索形成其独特的“三峡模式”,通过“管网一体”、“泥水并重”等模式开展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城镇污水全收集、收集全处理、处理全达标以及综合利用, 以理顺污水处理价格机制为突破,探索未来管网运维的收费机制,推动地方水务平台市场化改革,实现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三峡集团不仅形成了其独特的“三峡模式”,亦密切推动地方水务平台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其应有的牵头作用。

③三峡集团在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领先的市场资源及渠道资源

三峡集团基于中央工作部署担任“长江大保护”工作的牵头方,与地方政府拥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已与近40个市(区)县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了三峡牵头、政府主导、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在该区域内拥有的领先的市场资源及渠道资源。

(2)品牌资源

长江环保集团所属的三峡集团长期耕耘长江,熟悉长江的基本情况,并在建设沿江清洁能源走廊过程中与沿江省市和售电省区地方政府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在长江经济带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

(3)技术资源

长江生态环保工程研究中心在北京设立,已经启动管网探测、污泥处理处置、河湖环境承载力、智慧水务平台建设等技术研究。长江环保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汇聚了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 水文水资源、水利、市政工程等领域13名中国工程院院士,61名行业专家,实时掌握行业前沿技术,提出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推动行业发展,为项目科学实施保驾护航。

(4)资金优势

长江环保集团资金实力雄厚,品牌信用等级高,对于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率安全稳定的生态环保项目,在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5)管理和投资资源

长江环保集团作为央企三峡集团下属企业,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以及在水电行业积累多年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

2、长江环保集团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国际国内领先的战略性资源

长江环保集团将通过以下方式在市场、渠道、技术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国际国内领先的战略性资源:

根据双方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长江环保集团与将上市公司定位为长江大保护事业的重要参与方,支持上市公司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并发挥积极重要作用,包括发挥上市公司技术优势,参与长江环保集团业务发展,持续为长江环保集团打造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产品、运营管理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战略投资者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愿意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参与由其主导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增项目。

2017年上市后,上市公司结合环保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开始逐步实施“业务南移”战略,相继在安徽、上海、江苏等省市完成业务布局,长江环保集团在沿江省市的领先市场、渠道资源有助于上市公司完成区域布局战略,实现快速健康增长。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致力于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环境科技的研发和创新平台,充分发掘并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科研资源,为长江大保护事业提供坚实有力的科研创新支撑,实现上市公司成为环境技术领军企业的战略目标。

3、长江环保集团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权

本次协议转让和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长江环保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24.61%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许国栋和中持环保合计持股比例为18.85%。长江环保集团认购的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长江环保集团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后长江环保集团即将深度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

本次交易包括老股转让和非公开发行。在第一步老股转让完成后、非公开发行实施前,长江环保集团即将提名2名董事及1名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资源业务对接和战略协调等工作,深度参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开展业务深度对接与合作。全部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长江环保集团可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与签订时间

发行人/上市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12月29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目标

基于对双方战略定位、竞争优势及发展目标的相互认同,双方希望通过深度合作,致力于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环境技术领军企业,为长江大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2、合作领域及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未来根据双方的自身优势和实际需求进行全面深度战略合作,具体合作领域及合作方式如下:

(1)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战略投资者业务发展,在以概念厂为代表的未来水厂建设运营、工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和综合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方面持续为战略投资者打造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产品、运营管理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双方共同努力在上述领域建立技术体系、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环境产业技术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2)战略投资者将上市公司定位为长江大保护事业的重要参与方,支持上市公司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并发挥积极重要作用。战略投资者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战略投资者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参与战略投资者主导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增项目。

(3)双方共同致力于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环境科技的研发和创新平台,充分发掘并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科研资源,为长江大保护事业提供坚实有力的科研创新支撑,实现上市公司成为环境技术领军企业的战略目标。

(4)战略投资者将利用自身在资金、授信、品牌及行业影响力等诸多方面的优势资源,积极协助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以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做大做强。考虑到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就上市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战略投资者依法合规提供增信支持。

3、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合作期限为战略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且至少不低于三年。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4、战略投资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治理水平,双方同意,战略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享有提名/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如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则正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双方同意,如发行人需要,战略投资者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发行人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5、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战略投资者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战略投资者未来退出或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亦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条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且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7、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在本次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前,如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所涉的发行人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相关内容作出修改的,双方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并对本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2)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终止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②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向战略投资者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认可,或已取得的该等批准/认可失效而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向战略投资者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④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⑤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8、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向战略投资者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发行监管问答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发行监管问答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拟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填补本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1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和监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环保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江环保集团持有中持股份62,726,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6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持股份将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尚须长江环保集团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环保”)和实际控制人许国栋合计向长江环保集团转让上市公司10,117,250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持股份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占非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00%。

其中,中持环保向长江环保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中持股份9,867,300股股票,占非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4.88%;许国栋向长江环保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中持股份249,950股股票,占非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0.12%。

本次转让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

(二)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向长江环保集团非公开发行52,609,700股股票,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0.00%,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6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江环保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江环保集团将持有公司62,726,95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4.61%。(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会导致长江环保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本次权益变动后,基于以下原因,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公司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股东中无任何一方能够实际支配30%以上的股份表决权,且长江环保集团持股比例与许国栋、中持环保合计持股比例接近,股比差为5.76%,无任何一方能够基于其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单方面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许国栋、中持环保、长江环保集团拟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存量股份转让及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长江环保集团、许国栋和中持环保提名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各占3席,保持均衡状态,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根据许国栋、中持环保、长江环保集团拟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存量股份转让及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长江环保集团共提名3名董事,推荐总经理及1名副总经理,其中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资源业务对接和战略协调等工作,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向该名副总经理汇报财务工作。中持环保及许国栋提名3名董事(含董事长),并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治理架构和管理层安排看,无任何一方能够单方面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4、本次交易前,公司股东之间不涉及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东之间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

5、根据前述管理层提名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许国栋、中持环保或长江环保集团推荐,不存在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6、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交易各方未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予以明确和安排。不存在多名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

7、交易后,长江环保集团共提名3名董事,推荐总经理及1名副总经理,其中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资源业务对接和战略协调等工作;中持环保及许国栋提名3名董事(含董事长),并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上市公司和中持环保层面持股的股东,已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同意放弃各自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情况有助于许国栋、中持环保和长江环保集团保持均衡的影响力。从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和管理层推荐综合看,不存在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情形。

综上,交易完成后,公司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所涉及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三)许国栋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变为无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须长江环保集团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得到上述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环保集团将于协议签署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5幢一层106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许国栋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5幢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许国栋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174967X5

成立时间: 2008年1月8日

经营期限: 2008年1月8日至2028年1月7日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策划;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许国栋持股60%、李根柱持股15%、张翼飞持股10%、陈德清持股5%、邵凯持股5%、李彩斌持股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许国栋

性别:男

身份证号:110102196501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号****

国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国栋持有中持环保60%股份,为中持环保的控股股东。中持环保和许国栋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持环保和许国栋除持有中持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协同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将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江环保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许国栋、中持环保拟分别向长江环保集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49,950股和9,867,300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2%和4.88%。上述存量股份转让完成后六个月内,许国栋、中持环保不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除外)。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后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国栋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8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6%;中持环保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9,336,5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9%。

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内容

(一)存量股份协议转让

1、签约主体

转让方:许国栋、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江环保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许国栋、中持环保拟分别向长江环保集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49,950股和9,867,300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2%和4.88%。上述存量股份转让完成后,许国栋、中持环保将分别持有8,570,050股和39,469,256股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3.75%。

3、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25元/股。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长江环保集团证券账户前,如中持股份拟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长江环保集团,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且未经长江环保集团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金额及构成进行调整。

据此,长江环保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应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9,358.46万元,其中应当支付给许国栋231.20万元,中持环保9,127.25万元。

长江环保集团应按以下方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在上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许国栋、中持环保提供付款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向许国栋、中持环保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50%其各自应当取得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长江环保集团的证券账户,即交割完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许国栋、中持环保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其各自应当取得的剩余50%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国栋、中持环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并且许国栋、中持环保收到约定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国栋、中持环保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长江环保集团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长江环保集团积极配合。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长江环保集团的证券账户为交割完成,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完成日。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拟向长江环保集团非公开发行52,609,700股股票,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0.00%,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4.6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被稀释至18.85%,其中,中持环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被稀释至15.48%,许国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被稀释至3.36%。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程序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案;

2020年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江环保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尚需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待长江环保集团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持股份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持环保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持环保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许国栋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5、股份转让协议;

6、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2楼2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