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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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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1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2月3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4,151,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3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1,700,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8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450,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195,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744,8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450,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8,68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7,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143,2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143,2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煌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