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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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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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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洛阳玻璃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洛阳玻璃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洛阳玻璃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洛阳玻璃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20–04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集团”)、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控股”)分别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共识。

● 该等框架协议所述合作事项涉及的审计、评估、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展开;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签订正式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涉及具体金额,预计不会对本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目前,耀华集团持有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玻璃”)100%股权,凯盛控股持有凯盛晶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玻璃”) 100%股权,北方玻璃和晶华玻璃拟建设光伏玻璃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考虑到新建项目投产后将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为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分别与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耀华集团同意将其下属北方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予本公司、凯盛控股同意将其下属晶华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予本公司。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参会董事11名,关联董事张冲先生、谢军先生、陈勇先生、任红灿先生回避表决,其他7名董事全部同意。

董事会批准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订上述框架协议。

二、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耀华集团(本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法定代表人:汤李炜

注册资本:127608.06万元

主营业务:玻璃及玻璃制品、相关矿产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销售、仓库;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与本企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1号

2、凯盛控股(本公司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法定代表人:汤李炜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B座1112室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耀华集团之《合作框架协议》

1、框架协议签订双方

甲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将北方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1%、不高于80%,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北方玻璃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北方玻璃依法申请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并开展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提前与乙方沟通,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乙方相关要求。

(3)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对北方玻璃进行审计、评估,乙方将委派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对北方玻璃进行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另行确定。

(4)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将另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在本协议生效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的期间,甲方负责促使北方玻璃完成以下股权剥离事项:

北方玻璃负责将下属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依法注销,或将持有的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75.0109%股权依法转让给甲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价款支付;

北方玻璃继续推动将持有的秦皇岛长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32.61%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事宜,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收回相应的转让价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方玻璃的法人治理结构另行协商确定,以届时签订的正式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7)如北方玻璃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合规性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评、立项、账务处理等方面),双方将共同努力依法完善和规范。

(8)如果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乙方提前完成对北方玻璃的控制,则届时相关各方将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9)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乙方采取其他方式对北方玻璃实现控股,则双方同意届时另行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北方玻璃进行增资等,最终合作方式将在有关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中予以确定。

3、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二)本公司与凯盛控股之《合作框架协议》

1、框架协议签订双方

甲方: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将晶华玻璃的控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1%,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晶华玻璃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晶华玻璃依法申请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并开展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提前与乙方沟通,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乙方相关要求。

(3)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择机委托中介机构对晶华玻璃进行审计、评估,乙方将委派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对晶华玻璃进行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另行确定。

(4)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如晶华玻璃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合规性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评、立项、账务处理等方面),双方将共同努力依法完善和规范。

(6)如果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乙方提前完成对晶华玻璃的控制,则届时相关各方将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7)根据甲方战略规划,甲方拟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将持有的晶华玻璃剩余股权对外转让,双方同意届时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8)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晶华玻璃的法人治理结构另行协商确定,以届时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9)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乙方采取其他方式对晶华玻璃实现控股,则双方同意届时另行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晶华玻璃进行增资等,最终合作方式将在有关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中予以确定。

3、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

本协议所述合作事宜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四、签订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涉及具体金额,预计不会对本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将有效避免潜在的可能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同时,本公司如取得本次框架协议涉及的相关公司的控股权,将有助于公司优化光伏玻璃业务板块的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更好地满足下游市场需求。签订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就拟开展的合作事项所达成的共识,作为相关各方就该等事宜开展工作的基础。合作事项涉及的审计、评估、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等工作将持续展开,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签订正式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框架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编号:临2020-047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吸收合并情况概述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由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简称龙海玻璃)对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门玻璃)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龙门玻璃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龙门玻璃的全部资产、债务、业务、人员等由龙海玻璃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一)合并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马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13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电子玻璃、平板显示器件及材料的生产、销售;玻璃及原材料加工。

龙海玻璃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二)被合并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炎

成立日期:1994年3月11

注册地址: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工业区

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的生产销售;玻璃及相关原料、矿产品的加工销售;玻璃工艺技术服务。

龙门玻璃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及相关安排

(一)吸收合并总体方案

1、龙海玻璃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龙门玻璃,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龙海玻璃继续存续,龙门玻璃法人资格注销。

2、本次合并完成后,龙海玻璃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00万元,即合并前龙海玻璃、龙门玻璃的注册资本之和。

3、龙海玻璃、龙门玻璃合并登记及注销时间以完成公司登记机关告示时间为准。

(二)合并各方债权、债务承继

本次合并完成后,龙门玻璃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龙海玻璃无条件承继,原龙门玻璃的所有债务由龙海玻璃承担,债权由龙海玻璃享有。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安排

1、合并双方将分别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

2、合并双方共同完成相关资产转移、权属变更等工作,并办理税务、工商等注销、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程序。

3、职工安置方案

龙门玻璃全部在册员工于合并后成为龙海玻璃员工。

四、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优化整合内部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盈利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2020-048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1年1月29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18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及联交所的审核意见,需要对寄发予本公司H股股东的通函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1月29日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29日 9点 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29日

至2021年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0年12月3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四、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0379-63908833

传真:0379-63251984

五、上网公告附件

附件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回条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修订回条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 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之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若股东已经填妥并交回回条,该回条于延期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仍然有效,相关股东无须再次递交回条。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0-04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财务部门确认,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收到各类政府补助累计人民币1076.05万元。其中:

1、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20〕25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宜兴新能源”)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宜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的稳岗补贴人民币11.38万元。

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录用职工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宜兴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宜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的岗前培训补贴人民币6.96万元、稳岗扩岗补贴人民币2.77万元。

2、根据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9年、2020年下达蚌埠市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分配方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蚌埠中显”)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支付中心支付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补助人民币197万元。

根据蚌埠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关于对拟拨付2019年度市级科技保险补助的公示》,蚌埠中显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2020年创新型省份建设资金人民币4.3万元。

3、根据桐城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8年度扶持产业发展“1+3+8”政策本级项目(科经局、市场局及商务局部分)奖补资金的请示》(财企报〔2020〕334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支付的2018年财政奖励资金人民币10万元。

4、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9年安徽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经信工联网函〔2020〕2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1+N”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9〕148号),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兑现人民币1.6万元。

根据合肥高新区《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高新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的通知》,合肥新能源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高新区经贸局高新区2020年第二期普惠政策兑现人民币76.83万元。

5、根据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关于给予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濮县集管〔2020〕192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产业扶持资金人民币515.21万元。

6、根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的通知》(洛财投〔2020〕1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波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洛阳市科学技术局拨付的2020年重大专项资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补助类型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上述累计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约为人民币879.05万元;其余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A股代码:600876 A股简称:洛阳玻璃

H股代码:1108 H股简称:洛阳玻璃股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要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投资者。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4名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5、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5、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已分别获得合肥高新区经贸局、桐城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相关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盛科技集团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公司已制定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之“第六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8、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预案之“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填补措施的说明”。

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注:本预案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552,396,509 股变更为 548,540,432 股,公司正在办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52,396,509 元变为 548,540,432 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背景

1、“十四五”期间非石化能源占比将显著提高,光伏玻璃迎来重要市场发展机遇

2020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市场化、低成本、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战略。2020年,我国非石化能源占总能源消费比重约为15%,预计到2050年,我国非石化能源占总能源消费比重将不低于50%。在各类非石化能源中,光伏能源以其资源丰富、成本相对低廉等优势,预期将获得广阔的市场空间。光伏玻璃作为光伏组件的必备原材料,也将随之迎来重要的市场发展机遇。

2、我国光伏玻璃产能及产量全球领先

由于光伏玻璃产业资金需求大,行业门槛高,因此早期全球光伏行业被法国、日本等外国公司垄断。近年来,随着国内光伏组件行业的快速发展,经历了技术改进提升、生产规模扩大的国内光伏玻璃行业,产能显著增长,已基本完成了从依赖进口到替代进口的转变。自2011年起,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玻璃生产国,2019年我国光伏玻璃产能及产量在全球占比超过90%,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玻璃出口国。

3、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迎来机遇期

一方面,光伏装机增长推动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需求上升,另一方面,双玻组件渗透率的提升也将拉动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快速增长。根据测算,与常规组件相比,单位装机量中双玻组件带动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单位需求量增长56%,随着双玻组件市占率提升,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因此在双重需求拉动下,光伏电池封装材料有望迎来市场机遇期。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目的

1、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提升行业地位

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计,至2025年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有望达到60%。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作为双玻组件必不可少的关键材料,迎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随着光伏产业的稳步发展及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的持续提升,市场对光伏玻璃细分领域电池封装材料的需求量将快速攀升。因此,公司将紧紧抓住这一市场机遇,建设新能源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快速抢占光伏背板玻璃细分市场,不断扩大公司在光伏玻璃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实现公司的稳步、快速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通过规模效应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光伏玻璃行业中的优势地位,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2、优化资本结构,缓解营运资金压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公司的资金实力获得大幅提升后,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投资者。其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13.62%(含本数),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4名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概要

(一)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凯盛科技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同意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参与认购。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投资者。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4名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届时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七)锁定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盛科技集团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凯盛科技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在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目前,公司的控股股东洛玻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1,520,357股股票,持股比例为34.91%,凯盛科技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建材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有:

1、中国建材集团出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

2、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第二章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凯盛科技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472,512.979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88年5月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B座11层

邮编:1000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23517F

股权结构: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工程的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凯盛科技集团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凯盛科技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信息显示、新能源材料、粉体材料、浮法玻璃、装备及工程等相关业务。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五、最近五年内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018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1号,认为汤李炜(凯盛科技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郭玮、汤义炜接触后,二人均内幕交易“凯盛科技”,汤李炜向郭玮、汤义炜泄露了内幕信息;汤李炜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决定对汤李炜处以20万元罚款。

除上述外,凯盛科技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是凯盛科技集团从事新能源光伏玻璃的业务平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光伏玻璃业务的产能扩张,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凯盛科技集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凯盛科技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的具体关联交易情形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凯盛科技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凯盛科技集团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用于认购洛阳玻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等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2、本次认购洛阳玻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前述主体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3、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洛阳玻璃或其他股东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协议内容摘要

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洛阳玻璃

乙方(发行对象、认购人):凯盛科技集团

签订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均价的80%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甲方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甲方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4,562,129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乙方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数的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70,975,646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6.81%。

乙方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向乙方的发行的股份数量。

若甲方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乙方在协议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且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包括缴款时间及其他事项),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限售

1、自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股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以使得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2、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乙方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乙方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甲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协议生效条件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乙方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4)甲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乙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协议的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除因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和因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立即自行纠正违约行为,或在守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四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亿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1、项目概述

在国内光电装机需求以及海外市场的带动下,光伏产业呈现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其中,双玻光伏组件具有发电量高、抗PID(电势诱导衰减)性强、可靠性高等优异性能,更适用于户用屋顶等荷载能力和防火要求较高的分布式电站,是晶硅光伏组件的重要发展方向。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作为双玻光伏组件必不可少的关键材料,也将随之迎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140,000.00万元,用于投资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2、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1)积极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瞄准技术前沿,把握产业变革方向,围绕重点领域,优化政策组合,拓展新兴产业增长空间,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继续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积极支持光热发电”。本项目以生产超薄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为目标,是新能源光伏发电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积极响应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

2)全球能源供应紧张、温室效应加剧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能源供应日趋紧张以及国内外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严格,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项目生产的超薄光伏电池封装材料是太阳能双玻组件的关键材料,而太阳能组件可以将太阳能转化成电能从而减少人类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因此,本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可行性分析

1)轻量化双玻光伏组件封装材料性能优越、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光伏电站的陆续运行,传统电站的质量问题也随之暴露。双玻组件在光伏电站的实际应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很好地解决爆发蜗牛纹、PID衰减、发电量低等问题,并延长组件的生命周期。双玻组件以其显著的优势引领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轻量化是双玻组件的主要发展趋势,通过降低封装材料厚度是实现双玻组件薄型化最有效的方式。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减薄后不仅可以降低组件包装成本和运输成本,还可以运用于承重能力有限的屋顶、停车场、农业大棚等项目,适用范围更广阔,同时也能显著降低安装工作强度、提高安装效率,适应了未来光伏市场发展的方向。

结合超薄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的行业前景,实施本项目有利于上市公司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实现产能的换代升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状况下提升市场份额、增强盈利能力。

2)符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强

近年来,国务院、各主要国家部委、安徽省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光伏电池材料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因此,本项目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

3)技术积累雄厚

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下属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生产技术,该技术荣获2011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可为发行人提供强大技术支持。同时,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从事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生产多年,自主研发了国内唯一的抗PID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生产技术,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技术成果,为本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技术保证。

4)管理经验丰富

发行人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工程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管理体系完善,管理经验丰富,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3、项目具体情况

(1)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1)建设内容

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60,000.00万元投入“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该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如下:(1)5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生产线;(2)配套一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基片生产线;(3)新建(扩建)联合生产车间、废边料系统、总变电站、余热锅炉房、倒班宿舍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22,629m2;(4)配套纯水系统、供配电系统、暖通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空气压缩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

2)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

3)项目实施地点

本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大道601号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厂区共拥有土地使用权3宗,土地总面积为269,789.2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项目实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自有,土地权属完备、清晰。

4)项目产品

本项目的主要产品为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及其副产品。具体包括:

5)项目审批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取得合肥高新区经贸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为2020-340161-30-03-040762。环评初稿已经公示,环评批复正在办理中。

6)投资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77,968.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60,000.00万元,剩余部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方式筹集。

7)项目实施进度

本项目计划于2021年11月建成投产。

8)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财务评价计算年限按16年计算(其中:建设期1年,生产期15年)。经测算,本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6.82%,税后投资回收期为6.56年(含建设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

1)建设内容

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80,000.00万元投入“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目”。该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如下:(1)4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深加工生产线;(2)相关配套设施:一条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基片生产线;(3)空压站、循环水系统、变电所、余热电站、烟气处理、倒班宿舍等配套公辅工程。

2)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股权。

3)项目实施地点

本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厂区共拥有土地使用权12宗,土地总面积为332,564.36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项目实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自有,土地权属完备、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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