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798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01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滨”)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9年11月洮南金石向白城中院就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赔偿金额50,965,608.98元。2020年12月白城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洮南金石33,197,935.33元,驳回洮南金石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1年1月12日前公司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未完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11月27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金石”)就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白城中院送达的该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根据白城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诉事宜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吉08民初91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事项的主要事由、诉讼请求
(一)主要事由
2016年4月13日和5月6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2016年5月5日和5月6日,原告又与公司分别签署了《层压线项目技术协议》、《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技术协议》、《2000t/13F横向热压机技术协议》;2017年和2018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层压线项目设备故障频出,一直在调试,不能满足正式投产条件,就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提起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前述合同、协议、纪要等文件;
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目前安装在原吿厂房内的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并将现场恢复至原状;
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的设备款共计20,965,608.98元;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配合原告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调试而额外购买的设备款、因其层压线项目、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不合格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0,000.00元:共计:50,965,608.98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款20,565,000.00元、垫付款210,624.38元,合计20,775,624.38元。
(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入的配套设备、电费、人员工资直接损失11,875,188.65元、公证费损失1,000.00元,合计11,876,188.65元;赔偿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付设备款利息损失(从付款日至给付之日止,执行利率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起始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8日300万元;2016年9月5日400万元;2016年9月8日300万元;2016年10月12日500万元;2016年10月13日100万元;2017年2月17日161万元;2018年1月8日195.5万元;2018年5月9日100万元。执行款优先结算返还设备款和赔偿直接损失)。
(三)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并取回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层压生产线设备(包括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配套的附属设备,即:搅拌机、数控锯边机、秸秆粉碎机、导热油锅炉、热水锅炉、空压机、单轮缘、双轮缘、钩机、定尺规、带钢、锅炉、网格布、导热油、除尘布袋),逾期不取回上述设备,应按照当地仓储标准支付占用车间费用,至全部拆除、取回为止。
(四)驳回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628.04元,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1,568.97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059.07元;鉴定费246,000.00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33,000元;反诉费47,030.23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担保保险费5,033.00元,全部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9年11月洮南金石向白城中院就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赔偿金额50,965,608.98元。2020年12月白城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洮南金石33,197,935.33元,驳回洮南金石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1年1月12日前公司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完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发布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08民初91号)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