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编号:2021-003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发行股份证券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69,396,444股变更为379,762,298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本次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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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结果以工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编号:2021-006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信誉佳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 现金管理额度: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 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现金管理概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够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使用额度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4、产品种类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中低风险现金管理主要包括债券投资、货币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交易对手为信誉佳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5、决议有效期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实施方式
上述理财产品等的具体事项在投资限额内授权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情况,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风险可控。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审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现金管理合同主要条款、现金管理资金投向及对应的风险控制分析等。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现金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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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适当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计划购买中短期现金管理类产品,不仅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更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申请未来一年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资金总额度为13亿元,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合计的1.05倍。2020年1-9月公司现金管理实际到期累计收益为1282.75万元,约占净利润的5.49%,预计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将选取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任一时点,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在任一时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在任一时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公告编号:2021-001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2月30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惠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关联董事殷慷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订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上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殷慷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关联董事殷慷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吕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原独立董事缪斌先生因连任期满6年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拟提名吕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如吕琴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则由其担任原独立董事缪斌先生担任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公司使用在任一时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公告编号:2021-002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2月30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敬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议,监事会同意上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在任一时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在任一时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公告编号:2021-004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9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4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1.29%,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91%;预留1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0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1日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建筑陶瓷制品、卫生陶瓷洁具配件、整体浴室、整体橱柜、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高中档系列抛光砖、墙地板;坐便盖、水箱配件、塑料制品、卫生瓷配套产品;文化用纸、胶印纸的加工;原纸销售;纸板、纸箱加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医疗器械批发、零售;木制门窗批发、零售;普通货运;网上销售本公司自产的产品;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模具及模具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
A股上市日期:2017年4月5日
2、公司概况:公司是一家以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卫浴家居产品的需求为目标,通过不断创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产品和服务综合解决方案的现代化管理企业。公司目前拥有“惠达”、“杜菲尼”两大自有核心品牌。公司通过强大的设计研发、丰富的产品组合、敏捷的供应链管理、全面的营销网络布局以及精准的品牌定位等,在国内外卫浴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卫生洁具、陶瓷砖和整体卫浴,其中卫生洁具包括卫生陶瓷、五金洁具、缸、淋浴房和浴室柜,陶瓷砖包括内墙砖和地砖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地产、酒店、公寓、学校、医院等领域。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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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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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9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1.57%。其中首次授予48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1.29%,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91%;预留1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976.2298万股的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0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8,356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05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2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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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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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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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7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09元的50%,为每股5.5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43元的50%,为每股5.72元。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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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则计算考核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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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者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39%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39%。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收到认股款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最新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48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1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5.53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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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含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行政处罚、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还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如果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其已解除限售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编号:2021-005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缪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缪斌先生因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时间已满6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有关监管规定,其本人特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以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详见本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缪斌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吕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吕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当选后吕琴女士将接任缪斌先生原担任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吕琴女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吕琴女士目前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吕琴,女,196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1993年曾担任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课题组长,设计室主任;1993年-1998年任国家玻璃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1998年-2000年任国家建材信息中心信息处处长;2000年-2014年任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5年至今历任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期间历任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建材行业,特别是陶瓷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