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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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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恒基金、东湖创投、国创创新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3月18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1号),因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汤俊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处罚已执行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恒基金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湖创投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创创新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武汉商贸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合伙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武汉商贸集团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华工科技作为武汉市部属高校校企,是我国第一家以“激光”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光行业的领军企业,产业前景广阔、行业地位突出、研发创新较强、团队稳定高效、资产质地优良、具备较强的战略投资价值。国恒基金本次投资华工科技,是为了加快习总书记和中央关于校企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武汉落实落地,对武汉的国资国企改革、校企分离改革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是为了将华工科技继续做大做强,打造成区域产业聚集高地,推进武汉市重大产业发展战略落实落地,壮大“光芯屏端网”数字产业;也是为了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华工科技控制权并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武汉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落实落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恒基金无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对华工科技增持股份或处置本次权益变动取得股份的计划。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华工科技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10月14日,国恒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国恒基金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产业集团拟转让持有的华工科技191,045,514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19.00%的公开征集。

2020年12月4日,国恒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变更并调整出资的议案。2020年11月23日,华工科技公告称经综合评审,国恒基金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基本条件,国恒基金合伙人依据承诺邀请润君达成为国恒基金新合伙人。

2020年12月22日,国恒基金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华工科技19.00%的股份,并与产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年12月24日,国恒基金与出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教育部、财政部及武汉市国资委的批复,并需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工科技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华工科技191,045,514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00%,成为华工科技的控股股东,武汉市国资委成为华工科技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0年12月24日,国恒基金与产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国恒基金拟以4,290,882,244.44元的价格(折合每股22.46元)受让产业集团持有的华工科技191,045,514股普通股,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回购、保底等特殊协议安排。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转让方产业集团拟转让的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工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国恒基金拟以22.46元/股,合计4,290,882,244.44元的价格受让产业集团持有的华工科技191,045,514股普通股,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支付的款项均来源于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投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45亿元,其中武汉商贸集团控制的国创创新认缴出资为23.345亿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51.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上述资金来源合法,除润君达外,各合伙人出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华工科技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润君达系由华工科技董事长马新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39名管理团队成员、核心骨干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受国恒基金邀请参与本次权益变动。根据各合伙人出具的说明,各合伙人资金最终来源如下: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华工科技主营业务或者对华工科技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华工科技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华工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华工科技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产业集团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维持华工科技董(监)事会基本稳定,保持董(监)事会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不变,保持华工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稳定,支持产业集团及华工科技核心经营团队成员提名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促进和推动华工科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程序。

华工科技在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将继续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以及6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6名非独立董事中,由国恒基金提名5名董事,并支持、促成产业集团提名推荐1名董事。为保持华工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及业务战略与经营的持续稳定,国恒基金拟提名现有上市公司核心经营团队成员继续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华工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华工科技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华工科技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华工科技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华工科技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对华工科技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确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战略与经营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履行并发挥好股东职责和作用,重点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引入资源等方面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聚焦主业、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真正成为支撑湖北省“光芯屏端网”产业战略的重要一极。在整合各方资源,支持企业优化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在聚焦智能产业,支持企业围绕“激光+”攻坚好产品、注入新动能;在着眼全球布局,支持企业深度挖潜市场,突破新领域、新行业、新客户;在创新体制机制,支持企业构建高度市场化的管理体制机制,激发团队活力等方面,让地方各类产业资源为华工科技发展赋能,继续保持并放大华工科技在激光产业的国内龙头地位。充分发挥各市属投资平台、产业集团优势,配合华工科技围绕产业链壮大、产业资源聚集、产业资本运作、产业市场拓展,将华工科技融入湖北省、武汉市国资国企综合改革的大格局,将华工科技打造成为地方政府与部属高校全方位合作的样板企业,让华工科技共享高校与地方两地资源优势,助推企业快速做大做强。

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华工科技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维护华工科技的独立性。华工科技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保证华工科技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已经出具如下承诺:

(一)保证华工科技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工科技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信息披露义务人占用的情形。

(二)保证华工科技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工科技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

1.保证华工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除华工科技以外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任除董事、监事或等同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

2.保证华工科技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出任华工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华工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华工科技的财务独立

1.保证华工科技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华工科技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华工科技的资金使用。

3.保证华工科技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4.保证华工科技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华工科技业务独立

1.保证华工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华工科技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华工科技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华工科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华工科技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华工科技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五)保证华工科技机构独立

1.保证华工科技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华工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华工科技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华工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在间接或直接持有华工科技的股份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保证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华工科技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工科技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二)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华工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或依照法律法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华工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与华工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工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恒基金将持有华工科技191,045,514股股份,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19.00%,成为华工科技的控股股东,武汉商贸集团将成为华工科间接控股股东,武汉市国资委成为华工科技实际控制人。国恒基金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放弃有关表决权等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行为。

同时根据国恒基金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经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在国恒基金完成清算后,东湖创投、国创创新、旅游体育集团、碧水集团、地铁集团及武科投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武汉商贸集团预计将通过国创创新、东湖创投继续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保持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身份,武汉市国资委将保持华工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及基金共同控股股东东湖创投、国创创新说明,国恒基金各合伙人在投资期内,即36个月内,不会发生转让基金财产份额的行为,武汉市国资委作为国恒基金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维持不变。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监事会改选方面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恒基金将维持华工科技董(监)事会基本稳定,保持董(监)事会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不变,保持华工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稳定,支持产业集团及华工科技核心经营团队成员提名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促进和推动华工科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程序。

华工科技在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将继续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以及6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6名非独立董事中,由国恒基金提名5名董事,并支持、促成产业集团提名推荐1名董事。为保持华工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队伍及业务战略与经营的持续稳定,国恒基金拟提名现有上市公司核心经营团队成员继续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方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出具日,其没有对华工科技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亦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国恒基金将在确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战略与经营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履行并发挥好股东职责和作用,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国恒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武汉商贸集团,前身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原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认购“武汉东湖华工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华工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该基金获配华工科技定向增发股份22,183,543股,认购价格15.8元/股,配售金额350,499,979.4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商贸集团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分次从该基金全部退出。

2014年12月,华工科技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东湖华科基金。国恒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湖创投为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在东湖华科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出资额3,000万元,认缴比例16.28%,同时东湖创投以其自有的3,000万元出资,认缴比例16.28%。2020年7月,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以3,412.5万元回购了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出资的16.28%东湖华科基金份额。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华工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华工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020年12月4日,国恒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变更并调整出资的议案,邀请润君达成为国恒基金新合伙人。

润君达系由华工科技董事长马新强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39名管理团队成员、核心骨干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对国恒基金合计出资人民币 1.5亿元,其中对国恒基金直接的认缴出资为人民币 1.465 亿元、对国恒基金普通合伙人之一的国恒管理的认缴出资为人民币 0.035 亿元。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华工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华工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对华工科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自查结果,自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自查结果,除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东湖创投经办人员吴昊的父亲吴嘉宏、武汉商贸集团经办人员邱宏清的配偶汪勇琴存在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外,本次收购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自营交易股票账户、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有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0899046274、0899046278的自营账户外),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股东账号为0899046274、0899046278的自营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买卖交易,部分发生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意向之后。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根据吴昊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吴昊父亲吴嘉宏通过自有股票账户有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为:

吴昊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

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行为。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工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吴昊及其父亲吴嘉宏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股票变动行为系基于公开市场信息进行市场判断而进行的买入/卖出行为;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知悉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2)在自查报告签署完成直至华工科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实施完毕或华工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华工科技股票,但因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

3、根据邱宏清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核查期间内,邱宏清配偶汪勇琴通过自有股票账户有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为:

邱宏清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

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华工科技股票的行为。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工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邱宏清及其配偶汪勇琴对上述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股票变动行为系基于公开市场信息进行市场判断而进行的买入/卖出行为;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知悉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2)在自查报告签署完成直至华工科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实施完毕或华工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华工科技股票,但因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恒基金为2020年9月1日新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恒基金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45亿元人民币,已实收出资12.925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湖创投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合伙人采用的会计制度、主要科目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东湖创投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审计报告》,2017年至2019年,东湖创投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东湖创投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2019年审计报告号分别为“众环审字(2018)011863号”、“众环审字(2019)011093号”、“众环审字(2020)011960号”,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创创新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