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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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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1-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17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020年8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原方案的人民币7.17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1.32元/股(含)。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了回购,并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

(二)2021年1月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41,964,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回购最高价格9.35元/股,回购最低价格5.24元/股,回购均价7.1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0,003.35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三)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份买入合法、合规。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0年1月9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

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57),因2019年度公司层面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未成就,故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变动,具体如下:

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1、本次回购前后有限售股份变动主要系回购期间公司回购注销了8,792,000股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林洋转债”自2018年5月3日起进入转股期,截至2021年1月7日,累计共有184,000元“林洋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1,155股,其中本次回购期间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7,714股。

3、“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存放的股份为公司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完成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8)。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41,964,582股,目前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