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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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再审的进展公告

2021-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再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或“成都利君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6年8月,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以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利君科技、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于 2014年7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洲重工公司”)、利君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从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利君科技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君科技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16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本诉讼事项一审情况及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商)事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2019年3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成都利君公司与中国电建公司签订的《回购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详细情况请参见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三、本诉讼事项二审情况及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上诉人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洲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26元,由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细情况请参见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四、本诉讼事项再审情况及裁定结果

2020年5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再审申请人)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利君科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细情况请参见2020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近日,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