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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规定引导行业
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

2021-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坚持底线思维 引导行业树立合法合规意识

《私募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的内容,陈洁认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其明确要求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这是对私募基金“集团化”乱象所做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制。

同时,陈洁也表示,针对某些大型机构因商业模式导致的“集团化”的客观情形,《私募监管规定》也对此保留了合理空间。“这符合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发展的需求,也契合于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陈洁说。

她还表示,《私募监管规定》将此前《私募办法》中的“九不得”进行了升级,特别是对“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实践中最常见、也最突出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这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结合 强化“零容忍”

《私募监管规定》明确,对违反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私募监管规定》严格防止私募基金资金上的违规腾挪和操纵市场,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刘嘉玮认为,此次发布的规定全方位、全流程规范了私募基金投资、交易等关键环节,有助于优化私募机构投资生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助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推动境内外中长期价值投资资金进场,加速我国资本市场优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