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承担二分之一比例的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
2019年10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博翔”)因与邓天洲、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874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天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还款协议》项下所负债务向原告润博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向润博翔返还出资款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二)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还款协议》项下所负债务,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按照二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润博翔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润博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300元,由被告邓天洲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承担二分之一比例的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