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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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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2021-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长航凤凰 公告编号:2021-00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为控股下属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分别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因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次审议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15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月15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汉口民权路39号汇江大厦10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张军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除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在现场外 ,其他参会人员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作出如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关于为控股下属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分别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关于为控股下属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分别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因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次审议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诗鸿、李亚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鄂国浩法意GHWH010号

致: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黄诗鸿律师、李亚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武汉市汉口民权路39号汇江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月15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99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63,846,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503%。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会议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关于为控股下属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分别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黄 诗 鸿

李 亚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