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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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1-00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执行阶段

● 公司及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5,902.66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诉讼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及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1执86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黑01民初253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6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次日,被告二向原告质押背书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上述汇票到期后深圳瞬赐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瞬赐汇票金额500万元;

(2)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瞬赐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深圳瞬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47.38元,由被告工大高新负担46,800元,深圳瞬赐负担3,047.38元。

(二)(2020)黑01执866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

被执行人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二: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1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公园工程项目。2018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潮阳建筑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红博商贸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请求公司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哈中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9月18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哈中院受理了潮阳建筑的执行申请,并作出(2020)黑01执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银行存款61,558,86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哈中院作出(2020)黑01执8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工大高新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面积 175,520.00平方米、地号08-10-95、土地使用权证号:哈国用(95出)字第041号)土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诉讼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及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