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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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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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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除发行对象龙净实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不会涉及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形。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影响,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此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采取现金认购方式,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包括: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提条件,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募投项目涉及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陈庄工业园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山东中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龙净智慧环保产品生产项目(一期A地块)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目前行业政策、行业发展、竞争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制订的,若能顺利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加快布局固危废处置业务及提升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加强公司作为全方位和全产业的生态环保服务提供商的综合竞争力。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安装调试、试生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募投项目不能按期竣工投产、顺利实施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国家对环保产业重视度的不断提高,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监管也在不断加强,市场对固危废处置运营相关设备及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本次募投项目市场空间广阔。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当前的市场环境、政策导向、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基础上,如果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宏观环境、市场需求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三)业务与经营风险

1、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上半年新增合同减少,在建项目的生产交付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公司积极应对,各生产基地已抓紧设备的生产加工,全力推进项目的安装交付,2020年下半年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已有明显好转。公司将继续通过调整与适应,降低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2、火电市场空间收缩的风险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大中型煤电机组新建项目明显减少。根据2015年12月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我国在2020年之前将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随着“十三五”的收官,改造目标的基本完成,新增火电改造需求,大气环保治理需求可能将逐步转向非电领域。公司在火电大气环保治理市场的收入可能会随着市场收缩有所减少。

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环保产业正蓬勃发展,对潜在竞争对手的吸引力较大,不排除潜在投资者进入本行业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出现。同时,在与国内外大型环保企业的市场竞争中,若公司未来不能在工艺技术创新、产品成本控制、售后追踪服务等方面保持优势,公司面临的竞争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

4、人才流失和短缺风险

公司作为以制造为核心的企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熟练技术工人等核心员工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积累对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的提高至关重要。公司在多年的发展中培养和积累了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熟练技术工人,但随着环保行业景气度上升、市场参与者增多,对行业人才的需求逐步旺盛,公司存在人才流失的风险。此外,未来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也存在该类人才短缺的风险。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除尘、脱硫、脱硝、电控装置、物料输送等主要业务通常涉及设备制造、组装集成、运输安装、项目现场施工等环节,这些环节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事先预见因素的影响。而危废处置业务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等环节,危险废物成分复杂,处理工艺难度大,各个环节均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公司面临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

6、运营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除了传统大气治理业务的增长外,公司在固危废处理、污水处理、VOCs治理、生态修复等多个环保领域均有布局,在资源整合、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拓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公司通过外延式并购及投资新设的模式,快速切入垃圾焚烧发电及危废处理行业,并开始项目运营的新模式。尽管公司已设立专门事业部管理相关业务,并引入了业内知名企业的资深人才,但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及时适应新业态及新模式,公司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影响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发展动力。

7、股份质押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控股地位变动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腾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6,770.50万股股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比例为25.04%;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质押所持有的龙净环保股份20,633.0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0%。

如上述融资无法按期清偿且无法补充其他担保措施,相关股份可能会在短期内被强制出售,对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35.43亿元、46.31亿元、37.6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67%、49.26%、34.47%,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尽管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度较高,违约的风险较小,若公司不能维持应收账款的高效管理、拓展融资渠道以降低公司营运资金的压力,一旦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则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不足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及盈利水平。

2、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会相应扩大。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的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股票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第六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相关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0.1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1、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90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224,500,5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90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1.70元(含税),共派发的现金红利合计181,738,500.00元(含税),2018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650,718股,累计成交总金额为59,987,147.82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税费),2018年度合计分红金额为241,725,647.82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90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共派发的现金红利合计213,810,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0.1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8、其他

(1)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320,718,042股(不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上述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仅为假设,最终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1年6月底实施完毕(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277.96万元和50,412.24万元,在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亦不考虑季节性变动的因素,按照2020年1-9月已实现净利润情况,假设2020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7,277.96/3*4=76,370.62万元和50,412.24/3*4= 67,216.32万元。假设公司2021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与2020年度持平;②较2020年度增长10%;③较2020年度减少1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作为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影响的假设,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并投入募投项目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本测算未考虑预案公告日至2021年末可能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7、本测算假设不考虑2020年12月31号之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8、在测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

9、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对2020、2021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0、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何时取得核准及发行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中“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大气除尘设备研发制造企业之一,凭借深厚的科技研发实力和卓越的工业制造能力稳居大气治理行业前列。2018年以来,公司制定了以大气业务为基础,积极拓展固废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及生态修复业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成为全方位和全产业的生态环保服务提供商。积极布局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及固危废处置业务是龙净环保向生态环保重点领域进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公司成立了独立的能源子公司来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处置业务,并组建独立建制的危废事业部专业开展工业固危废处置的业务。随着大气、固危废、水务等环保领域的优质运营资产的业务开拓和投资布局,公司将形成以大气治理业务为龙头,固废(含工业危废)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业务为重要增长极,涵盖VOCs治理、工业废水处理、土壤生态修复等重点业务的生态环保格局。同时,公司在经营模式上也将逐步形成“高端装备制造+EPC工程服务+公用设施运营”三驾马车驱动的新模式。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整合全球环保技术与人才资料,已形成以业内顶级专家和海归博士为领军、年轻英才为中坚的科研技术团队。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深耕环保领域多年,对行业及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的变化有着前瞻性的把握能力。在固危废处理领域,公司不仅引入了东江环保、光大国际、高能环境等业内知名企业的资深人才,还通过收购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获得了优质的固危废处理业务运营团队与运营经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优秀的研发人才为项目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公司通过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深度绑定优秀人才,并不断地引进培养优秀人才使公司的核心业务团队更壮大更完善。通过不断的努力,公司已经在环保领域积聚了众多的优秀人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具有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龙净环保拥有的授权专利已超过1,000项。通过长期的积累,公司在大气污染物控制、锅炉燃烧控制、电源控制、其他污染物处理等多个方面具备了业内领先的技术实力,本次固危废处置项目将在焚烧的尾气治理、污水处理、VOCs处理等多个方面引入了龙净环保的先进技术,并为项目运营保驾护航。公司多年的技术沉淀以及固危废领域的积极布局,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储备。

(四)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市场方面的储备情况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2,518.4亿元,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市场空间广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仅全国200个大、中城市2018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4,643万吨,我国的固危废处置尚存在一定需求缺口。龙净环保作为世界500强集团旗下的重要上市公司,依托于强大的股东背景、广阔的客户资源、良好的政府关系,在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中能够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公司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较为充分的市场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提升公司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80,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陈庄工业园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山东中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龙净智慧环保产品生产项目(一期A地块)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进程,积极推进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作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此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