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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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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1号《关于核准广州集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向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新股32,715,375股,发行价格为9.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88.75元,实际收到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999,988.75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625,203.1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7,374,785.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4日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实施项目子公司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兆舜”)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从化兆舜与中航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从化兆舜(以下合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科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无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募集资金给予募集资金实施项目子公司从化兆舜使用。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自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