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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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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14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销售光伏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合同销售共计34GW(约2.34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具体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

●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且卖方收到买方按约定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为销售光伏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有利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尺寸、薄片光伏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增加光伏玻璃销量,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对当期业绩实际影响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具体签订的订单金额为准。

● 风险提示:

1、本协议销售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行情每月协商确定。

2、本公告中具体对公司收入的影响需以签约后实际履行的发货数量、双方具体执行的订单价格及国内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确认原则为准。

3、本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卖方”)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或“买方”)签署了关于销售光伏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即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卖方和卖方指定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及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在2021年-2023年三年内采购共计34GW(约2.34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

公司考虑到双玻组件的市场渗透率,按照卓创2021年1月14日公布的周报(3.2mm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34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合同总金额约89.08亿元人民币(含税),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93.92亿元人民币的约94.8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规定,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合同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因此本合同属于特别重大销售合同,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东方日升签署的关于销售34GW(约2.34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买方在2021~2023年三年内向卖方采购34GW(约2.34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企业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02日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90,135.9941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设备、设施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23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林海峰持有其29.19%股权,为东方日升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

2、企业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年12月29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钰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1号

经营范围: 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其有60%股权,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

3、企业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599号

经营范围: 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

4、企业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07月28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钰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常州路以东、海宁路以南、滁州大道以西、铜陵路以北

经营范围: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尚无2019年度财务信息。

5、企业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07月16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情况: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尚无2019年度财务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1、销售数量:买方在2021-2023年三年内向卖方采购共计34GW(约2.34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具体产品规格、数量以双方后期实际订单为准。

2、合同金额:月度议价,价格随行就市,买卖双方本着友好共赢的原则协商玻璃的采购价格。公司若按照卓创周报2021年1月14日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测算,预估合同总金额约89.08亿元人民币(含税)。

3、结算方式: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该预付款可按协议约定陆续用于抵扣应付款。买方根据采购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卖方支付具体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价款余额。

4、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违约责任: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的,违约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且卖方收到买方按约定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7、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执行产生争议的,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一方可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销售光伏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大尺寸、薄片光伏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增加光伏玻璃销量,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对当期业绩实际影响的金额以本协议项下具体签订的订单金额为准。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协议的履行而对协议签约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该协议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本协议销售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行情每月协商确定。

2、本公告中具体对公司收入的影响需以签约后实际履行的发货数量、双方具体执行的订单价格及国内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确认原则为准。

3、本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15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福莱转债”转股价格:人民币13.48元/股

● 调整后“福莱转债”转股价格:人民币14.15元/股

● “福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拟生效日期:2021年1月28日

● 转股价格调整原因: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对应的登记托管手续,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了相关登记证明。“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需依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福莱转债”拟自2021年1月27日停止转股,2021年1月28日起恢复转股。

● 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发布的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 2021年1月21日收市后,“福莱转债”以13.48元/股转股的交易日仅3个交易日。“福莱转债”拟于2021年1月27日停止转股,拟于2021年1月28日起开始以 14.15元/股转股,特别提醒“福莱转债”持有人注意转股风险。

一、“福莱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4.50亿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7号文同意,公司14.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福莱转债”自2020年12月3日起进入转股期,转股简称“福莱转股”,转股代码“191035”,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3.56元/股。

自2020年11月9日起,因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权激励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和实施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3.4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关于“福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

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以及2021年1月1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关于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福莱特关于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福莱特关于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以及《福莱特关于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发布的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号)的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545,14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25元,每股发行价格29.57元。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应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福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A×k)/(1+k)”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13.48元/股,A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价格人民币29.57元/股,k为每股增发新股率4.33%(84,545,147股/1,954,600,000股,不考虑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13.48+29.57*4.33%)/(1+4.33%)=14.15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目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3.4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4.15元/股。

调整后的“福莱转债”转股价格拟自2021年1月28日开始生效,“福莱转债”拟自2021年1月27日停止转股,2021年1月28日起恢复转股。

四、风险提示

2021年1月21日收市后,“福莱转债”以13.48元/股转股的交易日仅3个交易日。“福莱转债”拟于2021年1月27日停止转股,拟于2021年1月28日起开始以 14.15元/股转股,特别提醒“福莱转债”持有人注意转股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16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7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产品期限):39天、95天、102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1、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545,14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6.79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918,05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081,943.6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1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008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的投向

主要用于银行定制的理财产品。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同时,公司财务部对理财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严格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跟踪,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审部亦会就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2,372,510,989.85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为7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29.50%。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也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1)尽管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特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未赎回的金额合计为70,000万元(含本次购买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授权额度。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