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1-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24,309,334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

2019年10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

2020年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04),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148号,涉诉金额为124,309,334元,后公司因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民终370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因公司不服判决,再次提起诉讼。2021年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13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基本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W2座7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5-1房间

原审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原审被告:邓天洲

原审被告:黄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