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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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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2021-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00版)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1-010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年1月21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

(二)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

(三)公司董事人数为 14 人,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为 14 人。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继宏主持。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洛阳乐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迁的议案》

同意对全资子公司洛阳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瀍河回族区九都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的土地证编号为:洛市国用(2012)第0100031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征迁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储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坐落于邯郸市肥乡区潘寨村东309国道北侧的土地证编号为:肥国用(2009)第0010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权证编号为:肥房权证2009字第00002125号房屋建筑物的收储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1月26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1-011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48,399.75万元至63,399.75万元,同比增长417.23%至546.54%。

2、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415,247.34万元至420,247.34万元,同比增长102.47%至103.7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00万元至7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8,399.75万元至63,399.75万元,同比增长417.23%至546.54%。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5,247.34万元至420,247.34万元,同比增长102.47%至103.70%。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00.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05,247.34万元。

(二)每股收益:0.01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本报告期为公司重整结束后第一年,部分品牌经营稳步恢复,经营效率逐步提升。营业收入较上年大幅增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较上年大幅减少,盈利能力增强。因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主要为处置子公司股权或资产产生的收益增加。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1月26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大事项提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特别提示:

庞大集团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距本次权益变动而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间隔不足6个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本报告书内“第五节 后续计划”、“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及“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表述与2020年8月份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内容一致,未做改动。

一、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框架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下进行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有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其中,原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然人裴文会、蒿杨、李新民、许志刚和李绍艳持有的合计3,464.34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原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然人王玉生、武成、贺静云、孙志新和刘斌持有的合计20,438.25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贺立新、杨晓光、裴文会、克彩君、郭文义和杨家庆持有的合计122,890.57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有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其中,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杨家庆持有的合计36,833.50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2、根据庞大集团于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控股股东深商北方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即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深商北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3,669,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深商北方及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庞大集团股份2,051,245,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

上述权益变动系执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行为。

(二)深商北方与深商金控、数通科技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与黄继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2020年7月29日,深商北方与深商金控、数通科技签署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深商北方、深商金控及数通科技在以下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1)中国法律或庞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2)中国法律或庞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3)中国法律或庞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深商北方、深商金控及数通科技同意在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以深商北方表决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2020年8月10日,黄继宏、深商北方、深商金控及数通科技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深商金控、数通科技同意与深商北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效力及于黄继宏,同意与黄继宏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三)深商北方与黄继宏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0年6月5日,深商北方与黄继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深商北方同意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228,90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授权股份的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36个月。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黄继宏作为深商北方委托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委托权利代理人,有权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2021年1月20日,深商北方与黄继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深商北方同意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13,669,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授权股份的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作为委托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委托权利代理人,黄继宏有权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四)天南科技、金信科技与黄继宏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1年1月20日,天南科技与黄继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天南科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中的4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8%,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委托期限内,作为天南科技委托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委托权利代理人,黄继宏有权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2021年1月20日,金信科技与黄继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金信科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中的319,3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委托期限内,作为金信科技委托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委托权利代理人,黄继宏有权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五)重整投资人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的约定,重整投资人深商集团、国民运力及深圳元维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届时若由于上市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或重整投资人无法及时筹措资金,存在业绩承诺无法按约定履行的风险。提请投资人关注重整投资人相关业绩承诺或现金补足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

(六)业务整合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庞大集团未来经营方案由“存量业务的调整与优化”和“增量业务的引进与发展”两部分构成。若存量业务的调整与优化、增量业务的引进与发展不及预期,业务整合进展不顺,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股份尚未全部完成让渡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将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原控股股东庞庆华持有的253,565,000股公司股票尚未完成让渡。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整投资人正与各冻结申请执行人及质押股票债权人就解除庞庆华股票质押、冻结后让渡过户给重整投资人或其关联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整投资人需要通过债权收购、债务代偿、增信担保等系列方式对庞庆华用于质押融资的部分股票予以处理,以妥善安排该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相关债权。剩余尚未完成让渡的待庞庆华股票质押、冻结解除后方能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股份无法全部完成让渡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将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原控股股东庞庆华持有的253,565,000股公司股票尚未完成让渡。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整投资人正与各冻结申请执行人及质押股票债权人就解除庞庆华股票质押、冻结后让渡过户给重整投资人或其关联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整投资人需要通过债权收购、债务代偿、增信担保等系列方式对庞庆华用于质押融资的部分股票予以处理,以妥善安排该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相关债权。在此期间内,不排除庞庆华所持庞大集团股份被债权人强制平仓或申请强制执行等引致可让渡股份数减少的情况,从而发生庞庆华所持庞大集团股份无法全部完成让渡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的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黄继宏

黄继宏先生,男,1974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中国香港部队装备、汽车管理军官,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人。现任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一带一路经贸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深圳市智慧交通产业促进会副会长、中国车联网企业领袖俱乐部特邀顾问。

2、深商北方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深商金控

2、数通科技

3、天南科技

4、金信科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深商集团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合计60家,其前二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综上,深商集团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同时,公司董事会为15人构成,由不同股东推荐,董事长由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故深商集团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深商北方无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黄继宏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继宏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2)深商北方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北方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2、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商金控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含数通科技)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北方无实际控制人,深商北方的控股股东深商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深商北方成立于2019年3月13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汽车租赁;游览景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商北方最近三年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深商北方成立于2019年3月,故2017、2018年无财务数据。

注2: 深商北方于2020年7月份成为庞大集团的控股股东,自2020年8月起将庞大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1、深商金控

深商金控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高科技行业、环保节能产业企业投资;从事企业创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从事担保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在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深商金控最近三年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数通科技

数通科技成立于2017年7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的开发;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订房服务、餐饮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除外);会务服务(主办承办除外);科技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票务咨询、餐饮信息服务、货运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旅游产品开发(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航空机票、火车票销售代理;旅游用品及工艺品批发零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充电桩的销售;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提供机动车代驾服务;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交通运输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汽车零配件的批发、零售;电动汽车、汽车充电模块的销售;车辆工程的技术开发;汽车修理与维护;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二手车购销。许可经营项目是:汽车修理与维护;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公司授权代理范围);旅客运输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充电桩设施的安装;提供汽车道路援救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数通科技最近三年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3、天南科技

天南科技成立于2021年1月8日,注册资本30,000万元,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天南科技成立于2021年1月份,故2017年-2020年1-9月份无财务数据。

4、金信科技

金信科技成立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32,000万元,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网络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金信科技成立于2020年12月31日,故2017年-2020年1-9月份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深商北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深商金控

深商金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2、数通科技

数通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3、天南科技

天南科技的委派代表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4、金信科技

金信科技的委派代表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或持有5%以上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控制或持有5%以上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持有5%以上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持有5%以上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其他相关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控股股东庞庆华持有的253,565,000股公司股票尚未完成让渡。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整投资人正与各冻结申请执行人及质押股票债权人就解除庞庆华股票质押、冻结后让渡过户给重整投资人或其关联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重整投资人需要通过债权收购、债务代偿、增信担保等系列方式对庞庆华用于质押融资的部分股票予以处理,以妥善安排该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相关债权。剩余尚未完成让渡的待庞庆华股票质押、冻结解除后方能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策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基于重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庞大集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其所提出的经营方案,对庞大集团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提升庞大集团的管理水平及运营价值,确保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2、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3、为保障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庞大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上述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具体情况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划转情况如下:

(二)基于增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庞大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商北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庞大集团的股票,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有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杨家庆持有的合计36,833.50万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2、根据庞大集团于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控股股东深商北方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即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深商北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3,669,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商北方及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庞大集团股份2,051,245,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2021年1月20日,天南科技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天南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庞大集团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委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委托内容: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4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8%,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代为行使。

2021年1月20日,金信科技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同意金信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庞大集团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委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委托内容: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319,3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代为行使。

2021年1月20日,深商北方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深商北方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庞大集团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委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委托内容: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13,669,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代为行使。

(二)尚需取得的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尚需取得其他有权部门授权或批准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庞大集团于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即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对于增持计划所增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等行为。

对于重整计划所受让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商北方持有上市公司122,890.57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2%;深商金控持有上市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8%;数通科技持有上市公司24,033.5142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5%,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35%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商北方持有上市公司134,257.54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13%;深商金控持有上市公司10,0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8%;数通科技持有上市公司24,033.5142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5%;天南科技持有上市公司4,9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8%;金信科技持有上市公司31,933.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5,124.560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6%。

深商北方、天南科技及金信科技分别将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48,200.4764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黄继宏与深商北方、深商金控、数通科技、金信科技及天南科技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共计持有上市公司205,124.560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基于重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19年9月5日,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2019年11月20日,有关方面经协商,签署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宜之投资协议》,确定深商集团、深圳元维和国民运力组成的联合体为本次庞大集团重整的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庞大集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08,983.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其所提出的经营方案,对庞大集团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提升庞大集团的管理水平及运营价值,确保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2、重整投资人承诺,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3、为保障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庞大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2019年9月11日,重整投资人与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同意在标的股票解除质押、满足过户条件后,将标的股票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通过协议转让或司法协助执行等可行方式过户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及/或其指定的关联主体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已受让部分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的其所持股票,其中,原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然人裴文会、蒿杨、李新民、许志刚和李绍艳持有的合计3,464.34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原控股股东庞庆华的关联自然人王玉生、武成、贺静云、孙志新和刘斌持有的合计20,438.25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贺立新、杨晓光、裴文会、克彩君、郭文义和杨家庆持有的合计122,890.57万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让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在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合计持有的36,833.50万股公司股份分别让渡至天南科技4,9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8%)、金信科技31,933.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

2021年1月20日,天南科技与黄继宏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天南科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中的4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8%,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20日,金信科技与黄继宏签订《委托协议书》。金信科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中的319,3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基于增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基于对庞大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庞大集团的股票,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在增持计划框架下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深商北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3,669,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2021年1月20日 ,深商北方与黄继宏签订《委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深商北方同意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13,669,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委托授权股份的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一)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重整计划下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拟让渡股票的限售、质押及冻结及实际划转情况具体如下:

1、已让渡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裴文会先生、蒿杨先生、李新民先生、许志刚先生、李绍艳先生持有的合计3,464.34万股股份已完成划转;王玉生先生、武成先生持有的合计10,250.81万股股份、贺静云先生持有的5,042.49万股股份、孙志新先生、刘斌先生持有的合计5,144.95万股股份已完成划转;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贺立新、杨晓光、裴文会、克彩君、郭文义和杨家庆持有的合计122,890.57万股股票已完成划转。

本次权益变动,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划转的股份情况如下:

2、尚未让渡的股份

庞庆华先生持有25,356.50万股股份,其中25,322.80万股质押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且全部股票均被其债权人申请冻结及轮候冻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让渡股票的具体划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庞庆华所持的25,322.80万股股票对应质权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本金35,500万元,主债务人为庞庆华个人。目前涉及庞庆华所持的25,322.80万股质押股票尚在跟债权人国开证券接洽商谈中,关于债权收购所需具体对价及付款方尚未确定。

(二)其他安排情况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股份的条件包括:

1、恢复持续盈利能力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其所提出的经营方案,对庞大集团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提升庞大集团的管理水平及运营价值,确保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2、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作出如下承诺:

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或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2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庞大集团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3、股份限售承诺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投资人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障庞大集团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庞大集团未来发展的信心,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三年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庞大集团股票。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一)基于重整计划的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庞大集团管理人的申请,唐山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了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国结算协助将庞大集团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关联自然人杨家庆持有的合计36,833.50万股公司股票别划转至金信科技和天南科技的证券账户,本次股份划转符合重整计划的要求。本次划转股份对应债务已纳入重整计划,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予以无偿让渡,因此无需金信科技和天南科技进行资金支付。

(二)基于增持计划的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基于对庞大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庞大集团的股票,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

在增持计划框架下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深商北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3,669,764股,增持成交资金11,773.83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仅为增持计划下增持成交资金11,773.83万元。根据增持计划,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

根据庞大集团重整计划,庞大集团未来经营方案由“存量业务的调整与优化”和“增量业务的引进与发展”两部分构成,具体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公告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庞大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中各项资产、负债处置及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庞大集团将从以强调资产规模,过渡到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根据资产闲置状况,因地制宜地通过出租、出售、合作开发等不同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及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重整中,除了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债务进行集中清理外,也需要对庞大集团子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部分)进行妥善安排。唯此,方可从庞大集团合并报表的角度化解整体的债务风险,使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整体上重获持续盈利能力。

一方面,子公司是上市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些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下主要的经营实体,是目前上市公司重要的营业收入来源。为确保庞大集团重整成功并实现重整目标,必须确保子公司仍保留在庞大集团体系内继续经营。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使子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二是要使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能够得到完整保留;三是还需要全面化解子公司的债务风险。

另一方面,子公司的存续和经营亦离不开上市公司的支持。庞大集团采用上市公司统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