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08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需修订的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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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手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项。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1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基本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收购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部分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计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且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已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分别公告了相关事宜,详见《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2日,公司与锦泰公司就本次收购的事项签订了《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并购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除甲方外,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以及其董事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寻求、启动、洽谈、接受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收购,或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任何兼并、重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发起或启动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性活动。”
鉴于上述约定已过约定的有效期限,为保证本次重组能够顺利进行并签订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正式协议,公司与锦泰公司积极沟通,并就本次重组事宜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有部分问题仍在协商沟通过程中,截至目前,双方就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在双方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正式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期间,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受到了较大影响,本次收购事项的推进工作也有所延迟,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安排
交易双方将尽快协商并就本次重组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及时公告。
随着国内大部分地区疫情的缓解,公司将协调各方中介机构加快开展对标的公司未完成的相关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正式方案及相关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交易双方正在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双方最终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以及签订协议的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议及审议的时间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 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1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字(2021)1号),通知书全文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 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请予以配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0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 1 月 22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传达给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于 2020 年 1月25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人。本次会议由黄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审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赞成5 票;弃权 0 票;反对 2 票。
董事:臧忠华、刘川对此议案投反对票
反对理由:对章程部分修改内容不认可。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 7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特此决议!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 月 25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0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2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2月19日 11 点30 分
召开地点:新疆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E区六楼经信委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2月19日
至2021年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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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已通过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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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或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5、登记时间和地点
(1)登记时间:2021年2月18日9:00-15:00
(2)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E区六楼
(3)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前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必须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
1、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E区六楼
2、电子邮箱:xinyi600145@163.com
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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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1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于 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2015-164 号公告。公司现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并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公告(公告号:2021-002)。因公告内容披露不全面,现将内容更正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先生、黄伟先生、庞建东先生、刘鹏先生、李勇先生、陶维平先生、程兴平女士、刘明旭先生、郑明先生、宋小刚先生、李季鹏先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证券代码:600145;2007年8月至2010年11月,公司名称为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四维;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公司名称为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四维国创;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四维;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一)*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2015年12月7日*ST新亿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2015年12月11日,*ST新亿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中确认的负债总额为23.07亿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负债金额与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包含对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源祥)、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捷)5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金额8亿元。上述5笔债务单笔金额较大,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雷刚参与、知悉借款、担保事项的情况
雷刚2003年5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2007年2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长,直至2010年12月离职。涉案5笔大额未披露债务中4笔发生于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四维主要负责人。
2010年6月25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签订借款协议,并于2010年6月28日向重庆四维转入1亿元。2010年6月28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1亿元,重庆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0年7月2日,天津力源祥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7000万元,2010年10月12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4580万元.雷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债务进行信息披露,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一)*ST新亿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ST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6条(四)的规定,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
上海源迪是*ST新亿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占*ST新亿总股本的9.6%。根据《公司法》第216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上海源迪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
2016年,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并由*ST新亿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贷款,崔强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且为*ST 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的间接股东。综合上述事实,根据《公司法》第216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10.1.5条的规定,深圳快成达是*ST新亿的关联法人,崔强是*ST新亿的关联自然人。
(二)*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1月25日,*ST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5950万元。2016年2月2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主体将5949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占用*ST新亿资金5949万元。
2017年5月16日,*ST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2017年5月24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2.8亿元。2017年5月24至25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成达划转资金2.8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新亿资金2.8亿元。
2017年5月16日,*ST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年6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5月24日至7月20日,*ST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8043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配偶) 1050.94万元、李勇(时任*ST新亿监事)1001万元、崔强1050.94万元、新疆万水源1480万元。李旭珍、李勇、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ST新亿资金4582.88万元。
2016年1月12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2亿元3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1.47亿元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ST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人为上海源迪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鹏,2016年4月11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年4月1日至8日,*ST新亿与震北商贸签订3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预付款1.38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2亿元。上海源迪占用*ST新亿资金1.38亿元。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嘉通)向*ST新亿控股股东万源汇金转账3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新亿的重整投资款。2017年2月至3月,*ST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3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2.965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万源汇金占用*ST新亿资金2.965亿元。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年5月15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3.132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新亿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2名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2016年5月19日),并出具了一份盖有*ST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ST新亿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3.48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资金占用及担保的关联交易均由*ST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伟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11.332亿元,*ST新亿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存在重大遗漏。
(三)*ST新亿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签署情况
2016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李勇、陶维平、刘名旭、宋小刚、李季鹏。
2016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
2017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郑明。
2017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
以上事实有法院裁定,*ST 新亿公告,相关人员问询笔录,*ST新亿出具的相关说明,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同及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新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ST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ST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雷刚、黄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明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伟作为*ST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11. 332亿元,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知悉借款、担保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庞建东、刘鹏、李勇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知悉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ST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对刘明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雷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庞建东、刘鹏、李勇采取5年市场禁入的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同时将原件报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王智雯,电话:0991-2825793;沈振,电话: 0991-2822716,传真:0991-2822716),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继续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切实整改,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