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吴秋辉(身份证号2301031966****5208)、艾晶(身份证号2301031978****1966)、宫传忠(身份证号2323211974****0816):
因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处罚委对宫传忠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对吴秋辉、艾晶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1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51-51898082)。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前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前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