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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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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21-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3 股票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1-004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60.00万元到-6,8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0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1,375.00万元到-9,100.00万元。

3.公司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收入10,202.4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278.6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923.84万元。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的规定,如果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预计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60.00万元到-6,80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1,375.00万元到-9,100.00万元。

3.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收入10,202.4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278.6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923.84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76.17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79.82万元

(二)每股收益:0.3242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2020年度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连地区场馆及哈尔滨地区场馆经历多次疫情,景区暂停运营长达半年时间,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

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大连地区场馆在2020年1月底至5月底期间处于闭馆暂停营业状态,暂停营业长达128天。2020年6月1日疫情防控形势平稳,大连地区场馆恢复营业,但客流数量较往年大幅下滑,仅为往年正常水平约20%。2020年7月24日因新一轮疫情影响,大连地区场馆再次闭馆暂停营业至8月17日恢复营业。哈尔滨地区场馆根据当地政府要求,2020年1月底闭馆后,于3月下旬才营业;4月18日再次因疫情闭馆直至7月4日恢复营业。此外,公司经营业绩受季节影响较为明显,公司全年经营中第三季度的暑期为全年经营旺季,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而第三季度的7月、8月作为对全年营收影响最重要的暑期旅游旺季,主要时间段基本处于暂停营业状态,导致公司门票收入大幅下降,下降幅度约为80%。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公司2020年度累计收到政府财政补助1,286.52万元,有力支持了公司的抗疫与复工复产工作。公司2020年度处置长期资产产生归属于母公司收益约1,037万元。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

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次业绩预亏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 本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认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年度审计准备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不排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最终审计数据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2.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的规定,如果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1-006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在 2020 年年报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收入10,202.4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278.6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923.84万元。预计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60.00万元到-6,8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报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1 月 29 日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1-005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一”)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2、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三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二”)一审受理,尚未审结;

3、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三”)一审受理,尚未开庭,存在诉讼保全,冻结银行账户;

4、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起诉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案件四”)一审受理,尚未审结。

5、公司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以下简称“案件五”),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阶段;

6、公司控告公司原董事长王双宏、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下简称“案件六”),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原告;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为被告;案件五、案件六为控告人。

● 涉案总金额:19,008,603.87元,其中案件一为7,365,328.92元、案件二为513,524.00元、案件三为11,092,273.97元、案件四为37,477.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及的诉讼尚未开庭或审理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依规定有必要披露的民事诉讼案件共4件,总共涉案总金额为19,008,603.87元。刑事诉讼案件2件。

一、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

1、案号(2021)皖0207民初427号(案件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8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宜,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0207民初427号。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1)皖0207民初4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年3月8日10时

应到处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8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芜湖新华联大白鲸海洋公园提供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开业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原告从被告营业总收入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协议约定服务费应于每年1月上旬经甲方(即本案被告)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共欠付原告2017年服务费人民币1,854,999.07元及2018年服务费人民币2,067,730.70元,合计欠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3,922,729.77元。原告曾于2019年10月17日发函催促被告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回函确认了欠付款项的事实。且根据协议第12.1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日千分之一,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已产生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442,599.15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委托管理协议》合同款3,922,729.77元及违约金3,442,599.1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起诉之时,最终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2、案号(2020)琼0271民初12434号(案件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公司作为被告,因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三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事宜,收到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传票》(2020)琼0271民初12434号。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0)琼0271民初12434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年1月20日9时00分

应到处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亚鲸世界海洋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项目冷库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冷库工程,原告负责三亚海洋科技馆鲸世界地下室饵料库设计、供货与施工,工程总价为502,865.00元,合同约定主要设备货到现场并通过甲方验货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调试验收30天后7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同时乙方提供与合同总价5%同等金额的质量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特别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代付款人,代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款项。

原告承揽的冷库工程已于2019年7月8日验收,工程价款已于2020年7月8日结算完毕,结算价款为482,895.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82,895.00元。

原告多次要求并派专人前往被告处催付安装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拒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回收合同款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482,895.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38,02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4,86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3日,暂计30,629.00元,诉讼标的合计513,524.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号(2021)辽0202民诉前调153号(案件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5日,公司作为被告,因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宜,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辽0202民诉前调153号。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1)辽0202民诉前调15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4日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2020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被告收到原告出借款项之日起起算,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借款到期日被告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2020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为107,260.27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50%计算,自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为463,013.7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66,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56,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诉请金额暂合计为11,092,273.97元。

(四)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原告已提起诉讼保全。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05号。

《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05号

因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辽0202民诉前调153号。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05号。

案件所处阶段:诉讼保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保全人

1、《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为451902071510118、451902071510806、308222027139的账户内资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账号为538801000056599的账户内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星海广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400202319005113114的账户内资金;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账号为299960152561的账户内资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号为500499200011的账户内资金。2、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0.00万元、10.37%的股权。

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账号为451902071510118、451902071510806、308222027139的账户内资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账号为53880100006599的账户内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星海广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400202319005113114的账户内资金;中国银行大连西岗支行账号为299960152561的账户内资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号为50049922001的账户内资金。所有账户内资金累计冻结额1,100.0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0.00万元、10.37%的股权。期限三年。

若以上第一项措施采取后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达到保全标的额,则第二项措施不再执行。

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书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日常结算账户,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已立即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冻结,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4、案号(2020)辽0204民诉前调8588号(案件四)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0日,公司作为被告,因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起诉公司合同纠纷事宜,收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辽0204民诉前调8588号。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案号:(2020)辽0204民诉前调8588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0年12月22日10时00分

应到处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夜色小吃店

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依法经营餐饮行业。因原、被告经营场所邻近,被告工作人员长期到原告处签单消费,并在原告集中交付消费水单由被告核对消费金额、原告按核对金额向被告提供等额发票后,被告再为原告不定期结算账款。

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又签单多笔,共计消费人民币3,747.00元,其中2019年消费14,635.00元,2020年消费22,842.00元。截至2020年9月16日,原告已将该时间段内被告工作人员所签署的《夜色烤吧挂账单》等全部水单及增值税发票原件交给被告,被告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收到后为原告出具了《收条》,确认总款项为37,477.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及时安排也未予明确答复何时付款。2020年11月16日,原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7日内将欠付餐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中,但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被告付款。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餐饮费人民币37,477.00元;

2、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以37,477.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

1、大公星(经)受案字(2021)9号(案件五)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控告人,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收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刑侦大队受案回执。

受案回执主要内容如下:

受案登记表文号:大公星(经)受案字(2021)9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张林涉嫌职务侵占案

受案时间:2021年1月13日

(二)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公司原商业中心负责人张林操控上市公司,长期将控告人公司场馆商业总面积达1597平方米,共27个商铺,以极不合理低价长期承包给自己的企业沙河口区四海工艺品商行(以下简称“四海商行”)。

自2014年起,被控告人张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与自己的企业四海商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8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75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75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60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25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25万元;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五年租金119.444万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21.8万元;

根据控告人2020年10月对上述商铺进行的招投标显示,共有四家商户进行投标,各投标人最终签约总价1800多万,并且部分与控告人营业收入分成比例35%,所以上述商铺的市场合理租赁价格应该在每年1700万元左右;

根据知情群众举报,张林自2009年入职控告人公司以来,成为控告人公司原总经理肖峰的密切关系人。张林在外用姜秀华的名义设立四海商行,但姜秀华实际仅是四海商行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为被控告人张林。

2、大公星(刑)受案字(2021)25号(案件六)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控告人,控告公司原董事长王双宏、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收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刑侦大队受案回执。

受案回执主要内容如下:

受案登记表文号:大公星(刑)受案字(2021)25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告王双宏、肖峰、薛景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受案时间:2021年1月19日

(二)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肖峰、王双宏、薛景然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上市公司与被控告人王双宏的儿子王奕盟实际控制的鲸天下商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天下公司”)签订《鲸MALL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01.02万元。

2016年2月26日,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签订《大连圣亚极地世界闲置区域租赁合同》,约定控告人将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08-8号建筑面积达8823.1平方米闲置房屋出租给鲸天下公司使用。2016年7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租金及租赁期限进行了调整。此后鲸天下公司存在多次拖欠租金的情况,根据控告人财务记录,鲸天下公司拖欠2016年9月25日前应付租金100万元,拖欠2019年9月25日前应付租金70万元,拖欠2019年12月25日前应付租金70万元,并拖欠2020年3月25日前应付租金70万元,之后租金均未支付。

2020年5月18日,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签订《鲸MALL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一份,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对该装修资产作出的评估报告,控告人以1301.02万元的价格向鲸天下公司收购该司在履行上述租赁合同中完成的装修资产。随后,双方签订债务抵销协议书,以前述部分收购款抵消了拖欠租金200万元,控告人反欠鲸天下公司1101.02万元。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为承租方单方义务,与出租方无关。鲸天下公司负责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并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并约定无论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的装修拆除等产生损失给予任何补偿。

其次,根据市场定价规则,房屋租金的确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装修因素,若改变装修责任整个租赁合同租金确定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控告人与鲸天下公司通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反复确认租金,该租金的确定均以承租方承担装修改造的责任为基础,之后的装修资产收购协议直接改变了这一基础,但是租金却未做调整,显然属于违反市场规则强加给控告人的不平等责任。

再次,鲸天下公司已经数次违约,控告人完全可以依法依约收回包含装修在内的全部租赁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在装修资产收购协议之前,鲸天下公司数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控告人可以无偿收回出租房屋,也不需要为了承租方的装修行为支付任何赔偿款,放弃该权利本身就是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

综上,没有法定及约定责任的情况下,控告人没有责任也没有必要收购出租房屋的装修资产,装修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无偿归控告人所有,为此支付的任何成本均为控告人的直接损失。被控告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上市公司与鲸天下公司签订《鲸MALL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将收购装修资产的义务强加给控告人,造成控告人至少1301.02万元的直接损失,并在客观上造成了鲸天下公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无偿使用租赁物的严重后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或审理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