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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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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1-00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1,639,438.25元及相应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复旦复华”)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尹小申、尹小整。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复旦大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陈宁迪、桂亚宁诉被告复旦大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XIAONAN YIN)、尹小申(XIAOSHEN YIN)、尹小整的起诉。

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出的(2016)沪民终325号传票,二审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要求公司到庭应诉。

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2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尹小申、尹小整因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复旦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裁定提审。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42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本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4-023号、临2016-025号、临2016-034号、临2016-051号、临2017-050号、临2018-021号公告、临2018-043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已经合法取得了案涉创业奖励股的所有权(原告桂亚宁系基于婚姻关系与陈苏阳共同共有案涉创业奖励股),复华公司、复旦大学仅是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代持股份。两被告在案涉创业奖励股出售之后,理应按约定将出售所得价款给付给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由于陈苏阳已经去世,相关权益应当由原告桂亚宁及陈苏阳的继承人享有,但两被告拒不给付,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将出售创业奖励股所获得的价款人民币21,639,438.25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出售创业奖励股所得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11,387,802.4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诉讼的裁定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外案件,因本案处理中涉及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需层报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系对于本公司及复旦大学提出的支付出售股票所得价款之诉,因本公司未占有任何诉争的出售股票所得价款,故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1-004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2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拟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在上海市奉贤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复华复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复华复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于2021年2月1日收到了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0NMM9F

名称:上海复华复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1515弄1号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褚建平

注册资本: 人民币48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1年0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