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07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29日以微信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月3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董事3人,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树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2020年度公司董监高绩效薪酬考核结果以及发放方案进行确认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和《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综合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创造的价值以及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确定的绩效薪酬考核结果和发放方案,同意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发放绩效考核薪酬320万元(税前)。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08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3日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开放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5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09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光洋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拟向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总计2,3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468,861,076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1,88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38%;预留4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6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七、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23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八、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各期结束后解锁比例为50%、50%,均自首次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比例50%、50%,均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算。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与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与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的方式确定主要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九、除需要达成上述公司业绩条件外,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档。
在考核年度内,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十、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12月15日前确定。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四、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释 义
在本股权激励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注:本草案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总则
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股权激励计划。
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则
本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公司绩效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五)自愿参与、长期服务原则。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〇、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是公司战略实施保驾护航的核心力量,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与业绩负有重要责任和重要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人数为61人,其中董事1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2人、高级管理人员4人、核心骨干员工54人。其中,各激励对象最终所解除限售的标的股票的额度及比例,将根据考核期公司整体的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的。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与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同时,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与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拟向所有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总计2,3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468,861,076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1,88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38%;预留4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62%。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3.23元/股,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3.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认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预留权益在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12月15日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12月15日前授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二)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三)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各期结束后解锁比例为50%、50%,均自首次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比例50%、50%,均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算。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解锁安排
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光洋股份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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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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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的方式确定主要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的,本激励计划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的。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未来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下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的方式确定主要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满足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业务战略,制定有针对性的、可量化的内部考核目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档。在考核年度内,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三)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该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有利于更加充分地调动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进一步实现公司整体与股东的共赢。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实现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工作业绩进行全方位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的实操性,在促进公司达成整体业绩目标的同时,对激励对象能起到激励与约束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和合理的,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激励对象因限制性股票获配股数与其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当在出现需回购股份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在股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与《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应按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七)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有关协议。
(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4、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5、限制性股票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是授出限制性股票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被授予数量、认购价格、解锁安排、有关注意事项等。
6、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8、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9、公司授予、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0、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获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2、董事会应对解除限售条件进行确认。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针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5、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当期可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6、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五章 其他事宜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0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公司将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投票表决时,应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2月9日。
7、出席对象:
(1) 截至2021年2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顾伟国先生就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1年2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2月18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霞
联系电话:0519-85158888
传真:0519-85150888
电子邮箱:sx@nrb.com.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业部
2、本次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含授权委托书原件)提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08”,投票简称:“光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以下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
说明:
1、本次提案为非累计投票提案,请在表决意见中“同意”、“反对”、“弃权”选择同意的一栏打“√”;
2、同一议案中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