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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落实IPO股东信息披露新规答记者问 增量项目重点核查新增股东锁定期 存量项目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2021-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徐蔚 ○编辑 孙放

申报IPO前的违规代持、突击入股等行为由于涉及巨大的利益而被市场高度关注,如今这类乱象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2月7日,沪深交易所就贯彻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答记者问。在答问中,沪深交易所就IPO增量项目申报和存量项目衔接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压实压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职责,对违规行为从严监管。

证监会2月5日发布《指引》,其中将持股需锁定3年的“突击入股”时间界定由申报IPO前6个月延长到申报前12个月,对异常价格入股也提出了严格的核查要求。

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

沪深交易所在答问中均表示,《指引》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现实要求和基本内涵相统一的制度建设思路。针对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的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交易所将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共同努力,在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等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确保科创板、创业板建设和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关于新增股东的锁定期安排,沪深交易所表示,《指引》延长了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上述新股东需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还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对于相关规则的适用衔接问题,沪深交易所表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虽然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指引》关于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按《指引》要求进行补充核查。

落实《指引》要求抓好五大重点工作

《指引》重点对市场反映集中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沪深交易所表示,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落实《指引》要求,做好增量项目申报。自《指引》发布之日起,科创板、创业板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交易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是否按《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