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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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6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1-00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索普集团”)于2021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索普集团获悉上述违规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且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并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索普集团已根据承诺将此次误操作减持产生的收益归属江苏索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并完善了相关制度。索普集团将进一步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并严格履行各项已作出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