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回避了表决。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重大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合称“福莱特”)与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越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称“隆基股份”)在2019年5月签署的长单销售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暨《战略合作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约定,隆基股份在原长单销售合同2021年光伏玻璃采购量的基础上增加2,786万平方米,并约定2022年-2023年隆基股份向福莱特采购46GW光伏组件用光伏玻璃,具体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29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履行了审议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按有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监事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股票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3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销售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披露的《福莱特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的后续进展公告。
●合同类型及金额:本合同为长单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在原长单销售合同2021年光伏玻璃采购量的基础上增加2,786万平方米,并约定2022年-2023年买方向卖方采购46GW光伏组件用光伏玻璃,具体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公司预计本次补充协议销售光伏玻璃约3.15亿平方米,按当前市场价格测算,预计总金额约117亿元人民币(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长单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尺寸、薄片光伏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增加光伏玻璃销量,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对当期业绩实际影响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具体签订的订单金额为准。
●风险提示:
1、本合同销售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每月协商确定。
2、本公告中具体对公司收入的影响需以签约后实际履行的发货数量、双方具体执行的订单价格及国内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确认原则为准。
3、本合同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与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简称“隆基乐叶”)于2019年5月15日在西安签署了光伏镀膜玻璃销售合同(简称“原长单销售合同”),就销售光伏玻璃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特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近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合称“福莱特”或“卖方”)与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越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称“隆基股份”或“买方”)在西安就2019年5月与隆基乐叶签署的原长单销售合同基础上签署了补充协议暨《战略合作协议》(简称“本次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约定,买方在原长单销售合同2021年光伏玻璃采购量的基础上增加2,786万平方米,并约定2022年-2023年买方向卖方采购46GW光伏组件用光伏玻璃。
公司预估本次补充协议共销售光伏玻璃约3.15亿平方米,若按照卓创周评2021年2月4日公布的3.2mm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米(含税)、2.0mm光伏玻璃均价34元/平方米(含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117亿元人民币(含税),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93.92亿元人民币的约124.5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规定,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合同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因此本合同属于特别重大销售合同,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重大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福莱特与隆基股份在2019年5月签署的原长单销售合同基础上,就隆基股份向福莱特采购光伏玻璃事宜补充相关合作内容而签署的补充协议暨《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
光伏玻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合同的交易对方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下属13家控股子公司,作为公司光伏玻璃的重要客户之一,公司与隆基股份建立了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12月31日,隆基股份资产总额593.04亿元,净资产276.29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8.97亿元,净利润52.80亿元。本合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2月27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836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情况:隆基股份持有100%股权。
2、企业名称: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05月15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功能区百灵中路2号
经营范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太阳能应用系统的设计、研发、集成及运行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3、企业名称: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25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268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4、企业名称:江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6月27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288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5、企业名称: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01月29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淮安路19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厂房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生产及租赁;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6、企业名称:咸阳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7月16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西路120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7、企业名称:嘉兴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6#楼248室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8、企业名称: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01月25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新兴材料加工区8号厂房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开发、设计、工程的施工;光伏发电站系统运行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9、企业名称: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04月07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大同县县城南街98号二楼206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维;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10、企业名称: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5月29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号办公楼3楼
经营范围:研发:科技产品;研发:新能源、新型材料;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新能源建筑材料、光伏产品、光伏设备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股东情况:隆基股份通过西安隆基绿能创投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11、企业名称: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2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77,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地址:11/F Capital Centre 151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K
经营范围:单晶硅、多晶硅原料及制品进出口业务。
股东情况:隆基股份持有100%股权。
12、企业名称: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1月4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马来西亚令吉97,816.2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LOT 2118 JALAN USAHA JAYA SAMA JAYA FREE INDUSTRIAL ZONE KUCHING SARAWAK
主营业务: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生产和销售。
股东情况:隆基股份通过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
13、企业名称:越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5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1,019,283.00美元
法定代表人:杨勇智
注册地址:E12,LOT CN-03,VAN TRUNG INDUSTRIALZONE, VAN TRUNG COMMUNE, VIET YEN DISTRICT, BAC GIANG PROVINCE, VIET NAM
主营业务:单晶组件的生产和销售。
股东情况:隆基股份间接持有100%股权。
以上各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数量:在原协议约定的2021年年度采购数量9,592万平方米基础上,买方2021年追加采购卖方光伏玻璃数量2,786万平方米。双方约定2022年-2023年买方按照46GW组件用量向卖方采购光伏玻璃(具体产品和数量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明细协议和订单为准)。公司预计本次补充协议销售约3.15亿平方米光伏玻璃。
2、定价原则:买卖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市场行情月度议价。
3、结算方式:买方根据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合同价款),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4、履约方式:双方按月议价并签署采购订单,卖方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货。
5、合同生效条件及履行期限: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6、违约责任: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的,违约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双方如产生不可协调之争议,对于国内买方主体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国外买方主体合同应为“则递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或仲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原长单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大尺寸、薄片光伏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增加光伏玻璃销量,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对当期业绩实际影响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具体签订的订单金额为准。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对合同签约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补充协议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本补充协议销售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每月协商确定。
2、本公告中具体对公司收入的影响需以签约后实际履行的发货数量、双方具体执行的订单价格及国内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确认原则为准。
3、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3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必要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造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1年2月8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由五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审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日常经营服务,有利于双方实现合作共赢。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预测,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业务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之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预计公司在2020年度与关联方嘉兴义和机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投资”)、凤阳鸿鼎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港务”)分别发生员工宿舍、厂房租赁业务及码头泊位租赁业务。参考同期市场价格,预计总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1200万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增关联方2020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0年度与新增的关联方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福莱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由凯鸿福莱特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并签订框架协议。公司预计与凯鸿福莱特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
2020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执行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因2020年度业务量的增加及海运费的大幅上涨,导致公司2020年接受凯鸿福莱特提供的物流服务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超出部分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为含税金额,且未经审计,最终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兴燃气”)自2020年12月30日起视为公司关联法人,上年实际发生额为非关联交易金额。
2、上表数据均为含税金额,且未经审计,最终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一: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泽云
注册地址: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实业投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阮泽云女士持有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9年12月31日,义和投资总资产34,969,010.75元,净资产11,777,723.74元,营业收入4,981,161.96元,净利润-1,056,37.49元。
关联关系:义和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级管理人员阮泽云女士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10.1.5 规定,义和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二:凤阳鸿鼎港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诸荣富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
经营范围:多用途码头装卸、物流、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阮洪良先生持有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9年12月31日,鸿鼎港务总资产56,935,556.20元,净资产26,730,479.11元,营业收入1,651,376.16元,净利润917,213.4元。
关联关系:鸿鼎港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阮洪良先生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10.1.5 规定,鸿鼎港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三: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利军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959号行政办公楼二层西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上不含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公司持有4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该公司2020年成立,无2019年度财务信息。
关联关系:凯鸿福莱特的其中一位董事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阮泽云女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10.1.5 规定,凯鸿福莱特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方四: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784.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3幢五层
经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储存、运输、灌装;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的开发、设计、施工、安装;天然气及液化气的相关配件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主要股东: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3.76%股份,浙江泰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松强先生、刘振雄先生、许延瑞女士和徐华女士合计持有23.01%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9年12月31日,嘉兴燃气总资产135,476.9万元,净资产35,682.9万元,营业收入133,033.2万元,净利润8,936.6万元。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拟任嘉兴燃气的非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10.1.5、10.1.6规定,嘉兴燃气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前期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正常履约,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2021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正产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租赁员工宿舍、厂房、码头泊位及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流服务及燃气供应服务等。
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员工宿舍、厂房、码头泊位和接受关联方燃气供应服务定价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价方式与公司接受其他物流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价方式一致。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依据公平、公允原则,并参考当期同类型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协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同时期的市场普遍价格水平,或处于与类似交易相比的正常价格范围。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公司与上述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