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1-009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02月0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51号航天长峰大厦八层822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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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金苍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马效泉董事、张亚林董事、肖海潮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刘磊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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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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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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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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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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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4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圣怀、马佳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1-010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遵循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信息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除罗岚在7月10日-7月15日合计卖出1600股,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知悉本激励计划之前所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