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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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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1-012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号)核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8,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期限6年,扣除承销及保荐费8,962,264.15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791,037,735.85元。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和印刷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2,235,849.0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801,8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3-15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10190010033954,截止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元。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二)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8000012855130,截止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元。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三)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890188000029192,截止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元。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40001230900008771,截止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元。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五)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美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0001230900005617,截止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时尚产业供应链总部(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元。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苏锦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1-013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121,532,7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存在强制平仓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的通知,马鸿先生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于近日办理了补充质押的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1、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原投资”)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二、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控股股东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未来半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72,546,9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3.1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81%,对应融资余额33,8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356,816,9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3.4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4%,对应融资余额42,800万元。其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有资金偿付能力。

3、公司控股股东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5、由于近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控股股东马鸿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121,532,7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存在强制平仓风险。兴原投资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的可能变动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