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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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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39 证券简称:秋田微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号)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37.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3,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768,867.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831,132.08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天健验[2021]3-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83.11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5,227.46万元,主要系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000万元已使用完毕、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含: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中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为前期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部分)余772.54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6274480553,截止2021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5700004819,截止2021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三)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户名:36050181016400000776,截止2021年01月31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即2024年12月31日)后起失效。

(四)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9274558081,截止2021年02月05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母公司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3-2号)。

特此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