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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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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转股代码:191594 转股简称:淳中转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2月10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何仕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依法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志涛、胡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的《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志涛、胡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转股代码:191594 转股简称:淳中转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余6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91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年1月28日,相关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8、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2月18日,2021年2月18日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21日,2021年2月21日达到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时间要求。

(三)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6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8.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即本次可行权的9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5.79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限制性股票6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91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期权行权等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转股代码:191594 转股简称:淳中转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年1月28日,相关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8、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陈文灿、关文杰、高绯旭、穆利鹏、史晓龙、林赞扬、王健、孙健、邵禹铭、黎志军、刘恒共计1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行权条件,上述11名激励对象其对应的已获授未行权的15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9.3万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转股代码:191594 转股简称:淳中转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2月10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傅磊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的《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债券代码: 113594 债券简称:淳中转债

转股代码:191594 转股简称:淳中转股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85,5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12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公司内网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62)。

4、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2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3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7、202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年1月28日,相关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8、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1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2月18日,2021年2月18日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6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8.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2月2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685,50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等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