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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2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1

债券代码:113504 债券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3月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3月2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3月2日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艾华转债”)将于2021年3月2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艾华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04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6.91亿元

(六)发行数量:69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8年3月2日至 2024年3月1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6.初始转股价格:36.59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21.13元/股

① 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艾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6.59元/股调整为27.53元/股。

②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2018年8月13日,公司向下修正了“艾华转债” 的转股价格,艾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7.53元/股调整为21.73元/股。)

③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艾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1.73元/股调整为21.43元/股。

④ 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艾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1.43元/股调整为21.13元/股。

8.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1日

9.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艾华转债评级结果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0.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1.担保事项:可转债发行最近一期本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高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3月1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3月2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3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艾华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

联系人:杨湘

电话:0737-6183891

传真:0737-468820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人:欧阳刚、王耀

电话:0755-22622233

传真:0755-8243461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