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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202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9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姚鹏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姚鹏先生的配偶韩林男女士在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韩林男女士于2020年9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293,800股,并于2021年2月19日全部卖出,本次操作构成短线交易。截至公告披露日,韩林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前述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姚鹏先生并不知晓其配偶韩林男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配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姚鹏先生于2020年7月31日首次被公司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韩林男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由于韩林男女士未熟悉掌握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家属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姚鹏先生意见,导致其买卖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交易主要是韩林男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均为其个人操作,系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姚鹏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姚鹏先生及其配偶韩林男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韩林男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329,911.82元,计算过程为:[2,332,772元(卖出成交金额)-(999,128+1,000,100)元(买入成交金额)-2,332.76元(印花税)-1,299.6元(佣金)+0.18元(利息)=329,911.82元] 。按照规定,韩林男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329,911.82元已上缴公司所有。

2、姚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配偶韩林男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姚鹏先生及韩林男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韩林男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姚鹏先生吸取教训,向姚鹏先生及韩林男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姚鹏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