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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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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80证券简称:奥马电器0公告编号:2021-02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2020)闽01执恢219号之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吴宇珂、黄敏杰、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黄育丰、林文尧分别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竞得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相关股份,该等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自该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8,409,5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75%。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3,494,9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1%;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5,664,456股、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02,521股,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意愿等各方面因素判断,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国栋先生。

3、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5,664,456股、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02,521股,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时,选举和更换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薪酬应以特别决议通过。若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认定我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则存在公司无法将核心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重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众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其质押给厦门信托的67,457,290股及67,457,294股公司股份已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10时至2021年1月12日10时止、2021年1月13日10时至2021年1月1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买人吴宇珂、黄敏杰、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集团”)、黄育丰、林文尧分别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以最高价竞得上述司法拍卖的公司相应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司法拍卖”,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4日和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2020)闽01执恢219号之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本次司法拍卖执行过程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融通众金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134,914,584股,其中,(1)2021年1月12日,吴宇珂(身份证号440511197201******)以人民币113,166,349.8元(成交价)的最高竞价竞得上述股票其中的26,982,916股;(2)2021年1月12日,黄敏杰(身份证号440923198810******)以人民币169,749,524.7元(成交价)的最高竞价竞得上述股票其中的40,474,374股;(3)2021年1月14日,TCL家电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9846913F)以人民币186,385,255.4元(成交价)的最高竞价竞得上述股票其中的40,474,374股;(4)2021年1月14日,黄育丰(身份证号440582198311******)以人民币56,461,751.8元(成交价)的最高竞价竞得上述股票其中的13,491,458股;(5)2021年1月14日,林文尧(身份证号360734198702 ******)以人民币69,461,768.5元(成交价)的最高竞价竞得上述股票其中的13,491,462股。

二、司法裁定内容

《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134,914,584股及孳息的冻结,同时解除所有质押(抵押)关系。

2、将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26,982,916股,过户给买受人吴宇珂(身份证号440511197201******),其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吴宇珂时起转移。

3、将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40,474,374股,过户给买受人黄敏杰(身份证号440923198810******),其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黄敏杰时起转移。

4、将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40,474,374股,过户给买受人TCL家电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9846913F),其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TCL家电集团时起转移。

5、将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13,491,458股,过户给买受人黄育丰(身份证号440582198311******),其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黄育丰时起转移;

6、将被执行人融通众金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13,491,462股,过户给买受人林文尧(身份证号360734198702******),其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林文尧时起转移;

7、买受人吴宇珂、黄敏杰、TCL家电集团、黄育丰、林文尧可持《执行裁定书》向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通众金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通众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8,409,5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75%,其中,赵国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494,912股、融通众金持有公司134,914,597股。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通众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3,494,925股,其中,赵国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494,912股、融通众金持有公司13股。

融通众金因本次司法拍卖被动减持134,914,58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4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融通众金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国栋先生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TCL家电集团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2021年2月19日,我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贵司股份617,000股,占贵司总股本的0.06%。2021年2月20日,我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四、将被执行人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证券简称:奥马电器;股票性质:首发后限售股;证券代码:002668)40474374股,过户给买受人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9846913F),其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增持贵司股份40,474,374股,占贵司总股本的3.73%。”基于前述并结合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18日晚间20:5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TCL家电集团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02,521股,其中,TCL家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5,664,456股,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3,138,065股。

基于上述,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TCL家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5,664,456股、TCL家电集团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02,521股,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通众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TCL家电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TCL家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TCL家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简介以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与融通众金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融通众金均保持独立,因此,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意愿等各方面因素判断,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国栋先生。

3、本次司法拍卖裁定生效后,TCL家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5,664,456股、TCL家电集团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802,521股,TCL家电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时,选举和更换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薪酬应以特别决议通过。若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认定我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则存在公司无法将核心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重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提示本次司法拍卖的相关买受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必要手续和程序。

六、备查文件

1、“(2020)闽01执恢219号之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

3、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18日晚间20:57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680证券简称:奥马电器0公告编号:2021-022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送《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及相关文件。

TCL家电集团在《提案函》中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其中:

提案一:《关于提请增补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增补胡殿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TCL家电集团在《提案函》指出,“本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1年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不同意本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本公司对董事会不予同意的理由不予认可,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复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0条及《公司章程》第49条的规定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第49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一股东大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二、公司董事会此前对股东提案函的反馈及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TCL家电集团本次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与其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提案内容一致。

就TCL家电集团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TCL家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不具备《公司法》第100条、《公司章程》第49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5条等规定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无需对《提请函》项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在TCL家电集团具备相应的提案主体资格后,有权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股东提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

对前述事项,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认为“在TCL家电集团单方盖章并向公司提交《提请函》时,TCL家电集团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TCL家电集团不具备《公司法》第一百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单独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认为TCL家电集团不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无需对《提请函》项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在TCL家电集团具备相应的提案主体资格后,有权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股东提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前述意见及理由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一一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以及《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反馈意见所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后续处理

关于股东提交《提案函》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向TCL家电集团提出反馈意见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