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
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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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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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先生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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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唐健先生及刘翠英女士所持限售股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注2:983.2841万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上表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股东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如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上午09:15一09:25,0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0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董事长唐健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54,415,86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0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700,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1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15,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1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54,415,861股(其中现场投票340,700,824股同意,网络投票13,715,0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4,21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蔡涵、王莹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