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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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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016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9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8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立案调查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编号:2021-007)。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过程中,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将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或其他处理情形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履行信批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长单合同,按月进行订单采购,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合同总金额最终以实际采购数量和单价确定,对2021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交易对方可能的违约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最终数量和交易金额。

3、本次交易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对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收款金额及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产生影响。

4、公司生物柴油产品价格受国际油价波动而波动,如遇国际油价下跌,将影响本次交易的金额。

● 本公告是对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披露的《嘉澳环保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编号:2021-013)的后续进展公告。

● 合同类型及金额:生物柴油出口长单销售合同,合同销售量合计不少于5万吨/年,具体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按2020年度成交均价7,263.32元/吨预估,每年销售金额约为36,316.6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总金额约108,949.80 万元人民币(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

●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生物柴油产品出口销售期于2021年7月开始,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造成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2月2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SHELL INTERNATIONAL EASTERN TRADING COMPANY (壳牌国际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贸易”)就生物柴油的销售签订合同。

2021年2月24日公司与壳牌贸易正式签署了《壳牌国际东方贸易公司购买地沟油甲酯的条款(编号:itgexp)》,该协议已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标的名称:生物柴油,符合欧盟EN14214标准

2、标的数量: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销售数量合计150000吨(采购量上下浮动不超过10%)。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SHELL INTERNATIONAL EASTERN TRADING COMPANY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480800X

住所:大都会塔1号楼,北布纳远景9号07-01 新加坡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

2、Shell International Eastern Trading Company成立于1991年,是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在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及石油相关的能源类产品的采购与经销。

3、合同对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业务往来情况:18年公司销售壳牌贸易3,973.79吨,金额2,294.99万元,占生物柴油出口金额的13.29%;2020年公司销售壳牌贸易3,042.64吨,金额2,506.80万元,占生物柴油出口金额的9.22%。

5、合同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及数量:每年50,000吨、合计150,000吨左右(采购量上下浮动不超过10%)符合欧盟EN14214标准的生物柴油。

2、定价原则:壳牌贸易按月进行订单采购,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合同总金额最终以实际采购数量和单价确定。

3、合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4、结算方式:FOB中国港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生物柴油产品在指定港口交货后,壳牌贸易在15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全额支付。

5、履约方式:双方按月议价并签署采购订单,公司根据采购订单要求将生物柴油产品运输至指定的交货码头。

6、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构造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管辖”)。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或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争议,均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生效的HKIAC管理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以排除任何其他论坛或管辖权,并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的法律为香港法律。仲裁所在地为香港。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人,由双方商定,如未商定,则由香港国际会计师公会指定。仲裁程序应以英文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和《货物销售法》不适用。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授予非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人任何权利或利益,并且双方不打算根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条例》(第8章)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任何非本协议缔约方的人承担。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生效的《HKIAC管理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以排除任何其他论坛或管辖权。

8、协议的生效: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为三年期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如按照2020年度成交均价7,263.32元/吨测算,每年销售金额约为36,316.6万元人民币,合同总金额预计约108,949.80 万元人民币(金额上下浮动不超过10%),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86.88%,合同有效期内年均执行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28.96%(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本合同的执行,将有利于公司生物柴油产品稳定销售,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由于本协议的生物柴油产品出口销售期于2021年7月开始,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造成影响。

2、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本合同为长单合同,按月进行订单采购,订单价格每月协商确定,合同总金额最终以实际采购数量和单价确定,对2021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交易对方可能的违约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最终数量和交易金额。

3、本次交易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对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收款金额及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产生影响。

4、公司生物柴油产品价格受国际油价波动而波动,如遇国际油价下跌,将于影响本次交易的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7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沈健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艳涛女士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查正蓉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良琛、凌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019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9,835,49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0.67%;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顺昌投资持有公司累计质押股份合计16,7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5.97%,占公司总股本的22.77%。

● 本次解除质押的1,042万股的股票将在近期质押至桐乡市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如有进一步化解顺昌投资的风险措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接到控股股东通知,桐乡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企业展,

缓解顺昌投资债务风险,通过桐乡市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顺昌投资提供8,800万元借款支持,用于提前归还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借款,并于2月24日解除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042万股的股票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根据顺昌投资与桐乡市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上述解除的1,042万股的股票将在近期质押至桐乡市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如有进一步化解顺昌投资的风险措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和借款期限

桐乡市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顺昌投资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88,000,000.00元(以下简称“借款”),用于向招商证券偿还于2021年3月2日到期的质押式回购融资借款8,800.00万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借款实际发放日当日起算。

2、借款利率及本息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化利率为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

3、股票质押担保

就本合同项下8,800.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顺昌投资同意以其持有的嘉澳环保1,042万股的非限售流通股作为质押担保。

双方约定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50%,履约保障比例=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份市值总额加上相应孳息之和(如有)除以本合同项下8,800.00万元借款加上其一年到期利息792.00万元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连续十个交易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借款人未提供足额补充担保使得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贷款人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

4、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均构成违约。如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失给予足额的赔偿。

5、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五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除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投资”)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6,7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55.97%,占公司总股本的22.77%,对应融资余额为2.25亿元,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能够切实履行到期回购的义务,截至目前不存在偿债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等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控股股股东股权质押不会对公司治理与日常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控股股东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