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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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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6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22日以微信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董事3人,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树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61名拟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的敏感期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现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58人,前述调减的3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2,34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1,8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46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以2021年2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5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李树华先生、吴朝阳先生、郑伟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7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开放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61名拟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的敏感期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现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58人,前述调减的3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2,34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1,8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46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一致。

经审核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2月25日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8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四)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五)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61名拟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的敏感期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现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58人,前述调减的3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2,34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1,8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46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一一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9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23元/股

4、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8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及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员工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4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6,886.1076万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1,88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6,886.1076万股的4.0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38%;预留4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6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

注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各期结束后解锁比例为50%、50%,均自首次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比例50%、50%,均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算。

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7、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未来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下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业务战略,制定有针对性的、可量化的内部考核目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档。

在考核年度内,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5、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2月25日

2、授予数量:1,885万股

3、授予人数:58名

4、授予价格为:3.2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

注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3名拟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前述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由61人调整至58人。

除以上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23元/股。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均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2月25日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并同意以3.2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20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61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的敏感期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其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1人调整为58人,前述调减的3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2,34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1,8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46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有聘任关系。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以2021年2月25日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