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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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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1-1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以邮件及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决定的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总裁徐静女士依法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维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截至目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共由8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为1人,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刘维斌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需提交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7日

附件:

公司董事候选人刘维斌先生个人简历

刘维斌,男,1967年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历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和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副部长、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刘维斌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1-1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2021]粤01民初397-404、418-420、436-440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票,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