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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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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1-006

转债代码:113588 转债简称:润达转债

转股代码:191588 转股简称:润达转股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医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为惠中生物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60万元。

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1月29日为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858万元。

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1年1月29日为上海润医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0万元。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为杭州润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8,893万元。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为惠中生物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60万元。

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为云南润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借款人民币52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21万元。

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2月5日为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858万元。

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5日为合肥润达在徽商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700万元。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为山东鑫海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180万元。

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为山东鑫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180万元。

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9日为合肥润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借款人民币2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700万元。

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18日为合肥润达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700万元。

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2月22日为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858万元。

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1年2月25日为上海润医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由李杰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的3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由钱学庆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4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胡雄敏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许啸龙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4%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上海润医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由夏玉红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2%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王萍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8%的股权质押给公司,马俊生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1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云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由杨红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30.6%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汪硕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29.4%的股权同时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合肥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3);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0);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9)。公司对2020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类)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类)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3,8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对等担保或为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公司实际承担出资比例对应的担保金额,详见下表:

(2)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业务,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3)公司已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惠中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昆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预计2020年底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子公司后期资产负债率若超过70%,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担保事项有效期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中生物”)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1月29日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李杰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的3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3、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1年1月29日为上海润医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医”)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榕嘉”)作为其100%控股股东,钱学庆润达榕嘉4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胡雄敏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许啸龙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4%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上海润医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4、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为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润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为惠中生物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润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借款人民币52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夏玉红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2%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王萍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8%的股权质押给公司,马俊生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1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云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7、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2月5日为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李杰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的3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8、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5日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润达”)在徽商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杨红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30.6%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汪硕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29.4%的股权同时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合肥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9、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海”)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为山东鑫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9日为合肥润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借款人民币2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杨红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30.6%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汪硕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29.4%的股权同时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合肥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2、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于2021年2月18日为合肥润达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杨红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30.6%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汪硕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29.4%的股权同时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合肥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3、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1年2月22日为济南润达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李杰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的3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14、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1年2月25日为上海润医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润达榕嘉作为其100%控股股东,钱学庆润达榕嘉4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胡雄敏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许啸龙将其持有的润达榕嘉4%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上海润医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078号11幢C区

法定代表人:仝文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实验室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1,777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37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6,373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5,404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92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57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4,136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15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3,8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8,153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5,982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92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57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祝路87-1号306、307、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维修;医疗设备的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医疗器械、非专控通讯设备、普通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矿设备、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体育用品的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4,86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5,55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3,48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30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0,05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08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7,22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6,87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6,99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6,875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0,346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90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0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上海润医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2幢1020室

法定代表人:钱学庆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及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生物试剂(除医用生物试剂、兽用生物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及耗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润达榕嘉51%股权,润达榕嘉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128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78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782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347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8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106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96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963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142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8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98号国投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政

经营范围:服务:医疗管理咨询(除诊疗),医学诊断技术、医疗技术、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医疗机械的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技术、温控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保温设备的租赁,汽车租赁,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6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40,00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0,10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30,102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898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0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86,403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6,82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49,15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66,827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9,576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4,37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0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科光路8号B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机械设备维修,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自有设备租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电脑及配件、仪器仪表、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7,764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70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08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507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3,057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90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6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0,003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00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995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6,005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3,999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98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4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光路118号药检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红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机械设备维修;一、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体外诊断试剂销售;自有设备租赁;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仪器仪表销售及租赁;医疗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3,026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2,861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2,59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0,165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81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20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7,84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6,211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8,5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5,82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1,629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49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46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甲12层1209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疗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装卸搬运;专用设备修理【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洁具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玻璃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60,23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3,908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3,73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3,908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6,32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3,69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0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人民币50,705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1,601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2,3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31,60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9,104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2,816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78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三年之日止。

2、被担保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备用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被担保人:上海润医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钱学庆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二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二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4、被担保人: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被担保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4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6、被担保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2万元

贷款期限:半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875619ESX05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 (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 《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被担保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务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8、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两年。

9、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称为“最高债权额”,是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2) 损害赔偿金; (3) 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10、被担保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7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 (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11、被担保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正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二、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3年。三、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3年。四、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债务人在本条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3)、《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0)、《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9)。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均为185,996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7.43%,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